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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核心要素


作者名称:张春阳
文章名: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探析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0年09月03日

    

  知识产权的效力稳定性。在“知识产权效力稳定性”判定上,《行为保全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申请人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一)所涉权利的类型或者属性;(二)所涉权利是否经过实质审查;(三)所涉权利是否处于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程序中以及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可能性;(四)所涉权利是否存在权属争议;(五)其他可能导致所涉权利效力不稳定的因素”。其中,第(二)、(三)、(四)项可依是否涉及诸如权利公示程序、无效宣告程序等相关行政程序予以判定,较为容易。相比之下,第(一)与(五)项则较为复杂。以著作权为例,著作权法三条规定何为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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