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构成“跳单”行为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那么对于报酬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委托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中介合同的对价。这种观点认为,委托人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是附条件的,需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而根据《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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