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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制


作者名称:武峰
来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中国的合规经营之道:各类法律风险的防范

    

  根据2016年10月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适用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此外,根据《办法》第33条规定,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参照适用备案管理。
  1.备案管理的适用范围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有两种,一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自2017年7月10日起,依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自2017年7月28日起,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不在上述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则不再需要审批机关的批准,仅需备案即可。
  2.备案时间
  《办法》第5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备案,既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也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第6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可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且设立和变更均是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报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办法》的解读,与行政许可不同,《办法》规定的备案管理属于告知性备案,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以承诺书形式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机构在备案阶段仅对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领取备案回执也不是强制性要求。
  3.备案管理的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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