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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乡(镇)村公益建设用地使用权。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开发市场实行一级市场国家垄断,即要想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者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再通出让给开发商进行开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入市。集体土地除农地外,建设用地都有特定的用途,既不能改变特定用途,更不能流转。如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包括集体自己举办乡镇企业,以及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乡(镇)村公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只能用于乡(镇)村公益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正因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流转,《物权法》第183条才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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