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与土地不可分离,因此,将房屋等地上建筑物视为土地的组成部分,凡是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即取得附着于该土地上之建筑物的所有权,凡是取得建筑物所有权必须要取得所附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逻辑结果便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不能分离而转让。反映在抵押权方面,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反之抵押建筑物也必须同时抵押该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立法向来采取“房地合一”的政策,《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均规定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原则,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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