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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后的法律责任


主编:曹守晔,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
来源:民法典合同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在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具备接管条件并合理通知之时,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将其占有控制的与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相关的设施、物品和资料予以交还。本条即详细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在债权债务终止后的返还、协助和告知等后合同义务。另结合《物业服务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人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人也应负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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