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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主编:张军
来源: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九版)上

    

  1.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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