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基础性情节。《2000年解释》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07年意见》)共规定了16类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近年来,我国又有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恰特草等10余种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出现滥用,但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对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作出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相关犯罪的打击处理带来困难。同时,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个别毒品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也已与其社会危害明显不相适应,需要作出调整。为此,《解释》在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条中,系统规定了28类毒品的“数量大”和“数量较大”标准。其中,保留了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15类,下调了1类,新增了12类。
1.关于保留的15类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可卡因、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氢埃托啡、哌替啶(度冷丁)、大麻类、咖啡因、罂粟壳等8类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来自《2000年解释》的规定;美沙酮、三唑仑、安眠酮、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等7类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来自《2007年意见》的规定。调研过程中,未发现原有标准存在明显问题,故在《解释》中予以保留,未作调整。
2.关于下调的1类和新增的12类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解释》对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作了调整,新规定了芬太尼、甲卡西酮、曲马多、γ-羟丁酸、可待因、丁丙诺啡、阿普唑仑、恰特草、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等12类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3.关于其他麻精药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