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批复》表述内容看,所谓“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其直接依据来自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申请主体是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依据是其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决定。从《批复》表述的准确性而言,重在强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有关限期拆除决定等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强调“非诉”的意义,首先在于严格区分是否属于诉讼中的强制执行。在诉讼案件中,根据《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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