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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助造成损害的责任豁免


作者名称:王利明
来源:民法总则研究(第三版)(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认了紧急救助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该条也称为“好人条款”,也就是说,在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情形下,即便造成了受助人损害,救助人也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因而紧急救助行为人享有责任豁免权。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自愿的救助行为。当前,我国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化,这一社会转型过程既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增加了人们相互间的不信任感,主要表现在对他人事务的冷漠。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许多人在选择过程中往往夹带着利益的判断,甚至普遍存在明哲保身、少管闲事的心态。因此,《民法总则》规定紧急救助人的豁免权,对于鼓励人们见义勇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从《民法总则》第1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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