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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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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贿赂案件证据不足的认定


作者名称:蔡春和,马瑞芹
文章名:《贿赂案件证据问题研究》
来源:检察实务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司法人员在进行自侦案件的证据收集过程中,有必要对收集到的有关证据进行适当的审查判断,通过初步审查可以及时发现所收集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存在矛盾,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以及整个证据体系是否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链条。

  证据不足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客观存在,事实上立案时是不可能做到每件案件最后都作有罪处理,因证据不足,在侦查环节作撤案处理,在公诉环节作不起诉处理,在审判环节作无罪宣告是符合司法规律的。但是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追诉犯罪、处罚犯罪,如果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件有相当部分都因证据不足而终止诉讼,不仅影响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的实现,同时也影响刑事诉讼的质量。特别是当前腐败现象严重,原本进入诉讼程序的贿赂犯罪案件与实际发生的、人民群众举报的数量存在差距,如再过多出现撤销案件、不起诉和无罪处理,人们有理由对刑事诉讼的质量和打击犯罪的水平及惩治腐败的力度保持怀疑。目前司法机关所要做的是把证据不足案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通过提高侦查工作、公诉工作质量使案件顺利进入下一个诉讼程序,避免因侦查不力、公诉不力导致案件因证据不足而不予起诉或宣告无罪。

  就侦查阶段而言,证据不足的表现实质上都折射了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的不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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