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正了既往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具体规则,并确立了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核心的夫妻团体债务认定规则体系。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本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需要探究和明确日常家事代理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结合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判例和学说,可以从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三个层面分析日常家事代理行为的司法审查与判定方法。
一、日常家事代理行为的主体范围
通说认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权利主体仅限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也有少数观点认为,除合法配偶外,日常家事代理行为的主体还应包括事实婚姻当事人、同居关系的男女甚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等。传统民法理论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主体亦限定于具有婚姻关系的配偶。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也基本采用相同的立法模式。如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是“夫妻各方”,德国民法典规定为“婚姻的任何一方”,瑞士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