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因此,立法对于有关人身自由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程序要求。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时,除了应当履行上述一般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五项特别程序:
1.通知相对人家属。行政机关在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相对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这是为了确保相对人的家属能够依法维权。首先,通知的时间:如果家属在现场,通知可以当场作出,如果家属不在现场,应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尽快、及时地通知家属;其次,通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当面告知、电话等口头方式;再次,通知的内容包括相对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相对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地点和期限等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