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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与其他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区别


主编:陈苇
来源: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1.权利行使的主体不同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为之,遗嘱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也不得变更或撤销公民的遗嘱。而一般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变更及撤销权利可由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行使,同时要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于是否准予变更或撤销作出裁决。
  2.权利的行使前提和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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