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作者:
主编:
法学分类:
全部
出版时间: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搜索 清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法律依据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由此可以推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没有约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既能够减轻财产交易的成本,便于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并由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我国《婚姻法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