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由于对“补办登记”的规定不甚明确,对于补办登记后是否追溯婚姻效力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补办前的同居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对于这种情形,登记的效力肯定不能追认,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是同居时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的情形。对此争议比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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