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尚无统一法律规定的标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在一些会议和司法政策文件中有所提及。200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纪敏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1]中,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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