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使用权归属,是抵押物特定化的要求,同样是作为保全性担保物权的抵押权所必备的,因而该项条款属于抵押合同的必备条款。欠缺它,抵押合同不成立。法释[2000]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1款关于“抵押合同对……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的规定,反映了这种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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