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是激活宅基地财产属性的重要方式,改革试点地区政府对此积极开展探索,司法活动也需作出有效因应.然而,现今的司法实践存在无效判决比例畸高、裁判不贴合改革、裁判分歧较大、主动回避裁判等系列问题.对此,应当填充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划定宅基地经济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理论边界.同时,从取得方式、对象范围、存续时间、对抗效力、利益分配五个方面构建更为完善的法定租赁权法律框架,修补司法与改革之间的断层,促进房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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