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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领域"无主观过错不罚"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1-19
陈昶;王涛;付忠
四川轻化工大学,四川 自贡 643000;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宜宾 644000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3 条确立了"无主观过错不罚"原则,有助于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赋能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体质效.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无主观过错不罚"原则呈现出"非处罚"趋势普遍性、当事人举证"无主观过错"主动性以及"不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柔性执法现实表征,同时也面临着当事人举证效果存在局限性、"足以证明"判断标准存在模糊性、例外情形适用规则不一等适用困境.在充分考辨上述问题诱因基础上,捋清"故意""过失"的内涵及其处罚基准,明确"足以证明"无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勘定"无主观过错不罚"例外情形之适用范畴,可以助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提质增效.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无主观过错        循证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no subjective fault        evidence-ba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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