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3 条确立了"无主观过错不罚"原则,有助于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赋能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体质效.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无主观过错不罚"原则呈现出"非处罚"趋势普遍性、当事人举证"无主观过错"主动性以及"不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柔性执法现实表征,同时也面临着当事人举证效果存在局限性、"足以证明"判断标准存在模糊性、例外情形适用规则不一等适用困境.在充分考辨上述问题诱因基础上,捋清"故意""过失"的内涵及其处罚基准,明确"足以证明"无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勘定"无主观过错不罚"例外情形之适用范畴,可以助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提质增效.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no subjective fault evidence-ba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