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规则供给滞后的现实困境,不少学者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适用中引入比例原则,以判断竞争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然而,比例原则的整体性适用存在较大的"假阳性"风险,可能会误导司法裁判,导致"泛干预主义".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比例原则不适用于"权利—权利"场景,其子原则与竞争评估之间也存在内生性矛盾,整体性适用比例原则明显抵触《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规制范式.均衡性原则作为比例原则效率性的核心体现,适合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认定,且已经具备充分的实践基础.限缩比例原则适用的具体方式是,将均衡性原则作为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的核心准则,并结合"识别+分析"路径在个案中展开.
Law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legitimacy determination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of bal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