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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质押"两头骗"行为认定分析
《检察实践》
2025年
6
74-77
李越;陈宁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341000];赣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律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341000]
对于租车质押"两头骗"行为性质的认定,要坚持立体刑法学思想,从"法秩序统一性"原则出发,重视案件中的民刑法律关系衔接,进行准确、综合、全面的评价.对于前后两个"骗",通过实质判断其内容、程度,从而判断是刑事诈骗或是民事欺诈.在认定被害人方面,应以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来认定,而不能以被害人挽回损失为由,将被害人转移为质押权人,干涉质押权的行使.在认定犯罪数额方面,应以车辆价值来认定.从有效弥补被害人财产损失角度出发,行为人缴纳的租金不予扣除,缴纳的押金可以扣除.
租车质押        合同诈骗        民事欺诈        质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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