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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益权转让之担保功能的司法认定及实现路径
《证券法苑》
2024年
1
222-236
崔婕;杨晖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
股权收益是基于股权而享有的财产收益,法律并未明确其可设定质押权利.一般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担保功能:一是通过债权途径,即以合同约定让与担保,或者仅通过合同明确股权收益的担保功能,但并未成立让与担保.二是以担保物权方式,约定股权收益权的未来收益确定后便成立现金质押.本案中,合同明确限制出让人随意处置股息红利并进行专户监管,股权收益权并未真正转让,股息红利实际用于受让人在转让合同项下收益实现之担保功能.
股权收益权        合同转让        无名合同        担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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