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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并罚与执行问题刍议
《检察实践》
2024年
16
43-46
温军;李银;石聪正
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100043];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分党组;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100043]
罚金刑并罚执行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罪犯又犯新罪时前后两罪罚金并罚适用的具体规则,以及并罚执行后前罪执行法院能否代为收缴并罚罚金两个方面.罚金刑并罚执行问题,需通过督促罪犯及时缴纳罚金刑、完善罚金刑缴纳数据信息系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等方式予以解决.根据附加刑并罚适用的法律解释,被告人前罪主刑已执行完毕,罚金尚未执行完毕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不必与新罪判处的罚金数罪并罚,若主刑未执行完毕,则应对罚金进行并罚.法院收缴并罚罚金,应严格按照并罚规则,已经并罚的前罪执行法院不能再代为收缴其判决部分的罚金.
罚金刑        数罪并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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