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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民警与人发生性关系的实践判定
《检察实践》
2024年
14
69-71
程文帅;黄河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 300010;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300201
冒充民警与人发生性关系属于"骗奸",司法实践并不完全排除"骗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可能.基于"事实错误与动机错误说"的观点,如果被害人被骗系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与其发生性关系则不构成强奸罪.虽然该情形无法认定构成强奸罪,但其冒充民警实施奸淫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及民警的形象和威信,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具有可罚性,依法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冒充民警        骗奸        强奸罪        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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