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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棋牌室形式经营赌博活动的行为定性
《检察实践》
2024年
14
75-77
张倩;何珊;蔡君艺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10007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100071
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的区分是实务中办理涉赌犯罪的难点,对此应以"经营性"作为区分的核心要素,结合行为人对赌博场所的控制性、赌客来源的开放性、赌场内部人员的组织性等,综合判断行为人对于赌场是否存在长期运营管理,进而准确实现罪名定性.依托合法开设的棋牌室,长期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组织数额明显超出正常娱乐范畴的赌博活动,并根据赌资大小抽取数额不固定的房间费的,依法构成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        聚众赌博        经营性        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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