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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语境下对规范性文件的检察监督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
1
2-9
温辉
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 102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53 条规定原告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在于从源头和行政行为依据上避免违法行为、解决行政争议.规范性文件检察监督既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规范性文件检察监督,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以依职权发现启动.人民法院合法性认定错误是否属于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范围,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定:对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导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按照监督规则应当提请抗诉,也可考虑以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在适用《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 97 条时,则需要从立法体制和备案审查制度发展的角度全面检视、理解、把握.
规范性文件        一并审查        合法性        检察监督        诉源治理
normative documents        unified review        legality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litigation sourc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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