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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行政非诉执行申请主体
《检察实践》
2022年
7
50-53
温辉
国家检察官学院 102206
行政非诉执行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受理审查的重要内容,进而也是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的监督重点.基于立法技术和立法简洁性的考量,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主体的规定相对简略.如果孤立地、机械地理解法律条文,易产生歧义.通过体系解释,行政非诉执行申请适格主体为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法关于代履行的规定属于普遍授权,但法院在适用时有不同理解.对此,检察监督应从立法必要性、立法原意、行政理念、治理模式、比例原则等角度认识和把握.
行政非诉执行        申请主体        体系解释        行政检察        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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