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须立足于程序运作实际检讨既有的逻辑困境.以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为样本,检察公益诉讼在权力行为属性上呈现出偏离检察权的"行政化"趋势,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执法的"直接行政化"及诉前检察建议异变为行政指令的"间接行政化".检察公益诉讼运作的"行政化"根因于检察机关自身的行政式工作理念与办案逻辑,解脱之道亦在于此.检察机关应通过调整公益诉讼检察履职方式,借助支持起诉强化公众参与.同时,为弥补社会团体在公益代表性方面较之于检方主导模式的不足,需要明确法官以公共利益监护者的身份主导环境公益诉讼,与之相应,须引入非讼法理以支撑法官主导的程序构造.
公益诉讼检察 行政化 公众参与 职权主义 非讼法理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Prosecution Administrativeis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quisitorial System Non-contentious Jurisprud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