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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的本质作用
《证券法苑》
2022年
4
172-237
佐哈·戈申;吉迪恩·帕乔莫夫斯基;徐安安;周雅妮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事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证券监管的本质作用是为成熟的专业投资者和分析师(信息交易者)创造一个有竞争力的市场.信息交易者能够最好地保障一个高效、流动的资本市场,是证券监管部门应该保护的对象.证券监管通过强制披露义务、对欺诈和操纵的限制、对内幕交易的限制三个措施,为信息交易者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市场.本文表明,第一,应当支持强制披露制度.第二,披露责任不应限制在硬信息和管理层自我交易范围内.第三,即使市场效率低下,市场欺诈理论推定可使用在所有欺诈案件中.第四,在公司错报案件中,适当的谨慎标准原则上应当是疏忽,而非欺诈.
证券监管        专业投资者        分析师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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