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实践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较多,给法院、当事人带来了较大困扰.法院对于该类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抑或《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对于在信息网络环境下是否应当坚守"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产生动摇;二是《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之间的适用顺序不明确,存在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的冲突.本文建议,在明确信息网络环境下不应摒弃"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回归立法本意,限缩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从而进一步完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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