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自贸港对标RCEP经贸规则法治化研究
刘云亮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 570228)
卢晋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 570228)
内容摘要:对标RCEP经贸规则,是构建中国特色自贸港政策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以高水平开放促进自贸港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保障要求。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贸港,核心在于构建开放型经济的法治保障机制。实施RCEP经贸规则,重在推进自贸港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发展机制。RCEP已是自贸港高水平开放的新标杆。推动制度集成创新是自贸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创新焦点,更是自贸港法规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国际化发展的法律定位,是实现以高水平开放促进自贸港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的运用,既要与RCEP规则相衔接,又要注重符合中国特色和海南实际情况,兼顾“入乡随俗”的法治本土化。
关键词:自贸港;RECP经贸规则;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23)02-0060-10
Research on the Legalization of Benchmarking RCEP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to Free Trade Port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LIU Yunliang
(School of Law,Hainan University,Haikou 570228,China)
LU Jin
Abstracts:Benchmarking RCEP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building a policy and institutional system for free trade port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and also a legal guarantee requirement for promoting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free trade ports through high-level openness.The core of building free trade port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Hainan lies in building a legal guarantee mechanism for open economy.The implementation of RCEP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focuses on promoting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marketization,and legalization development mechanism of free trade ports.RCEP has become a new benchmark for the high-level opening up of free trade ports.Promoting institutional integration innovation is the focus of legal innovation for achieving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free trade ports,and is also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regulatory system of free trade ports.The legal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is the legal guarantee for achieving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free trade ports through high-level openness.The application of the right to enac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free trade port should not only be in line with the RCEP rules,but also pay attention to conform to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Hainan,while also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local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of “doing as the Romans do when in Rome”.
Key Words:free trade ports;RCEP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high-quality development;legal guarantee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
[1]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专门阐释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核心内容。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自由贸易港(简称自贸港)新标杆。当下海南自贸港全面对标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RCEP是海南自贸港全面融入全球高标准自由贸易网络的关键战略枢纽;融入RCEP,海南自贸港面临着机遇与挑战。从两种不同开放模式所产生的开放叠加效应的发展机遇来看,海南自贸港利用政策与制度优势,发挥制度集成创新作用,先行实施RCEP相关条款,释放出了更多发展潜力。但是,在RCEP加速“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趋势下,高度统一的经贸秩序将促成在国内形成统一的商品要素大市场,在关税优惠、市场准入、监管标准、人员流动等方面形成相对近似的贸易投资规则,也会对自贸港“境内关外”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域的政策和地位产生一定挑战。
RCEP实施进程中自贸港面临的挑战和发展机遇已成为学界广泛讨论的对象,总的来看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首先,RCEP生效后海南可利用与RCEP各成员国地缘位置相近的优势深化与东盟各国的务实合作,将自贸港打造成为中国与东盟各国间合作交流的市场交汇点。
[2]其次,研究如何利用海南自身的政策优势,在国内率先试行RCEP相关条款,使其成为国内实施RCEP规则的先行示范区,将其打造为中国全方位全领域开放的综合“试验田”。
[3]再者,还有部分学者从地缘政治、制度文化差异、经济基础和比较性视域角度,研究海南自贸港的应对策略。
[4]由此可知,当前对于RCEP与海南自贸港的相互关系,学界主要的研究大多聚焦在经贸发展层面,将RCEP重点规则作为海南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要压力测试对象,探讨RCEP为海南推进中国特色自贸港建设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从发展定位、投资贸易自由便利、市场准入、优势比较、人文交流等层面分析海南如何推进高水平开放。同时,也对海南在实施RCEP规则上对展现中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提升中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的意义作出部分探讨。笔者针对RCEP高质量、互补性、灵活性的投资贸易规则的重点条款对海南自贸港法治建设的影响,从法治路径的角度切入,以构建自贸港开放型法规体系为目标导向,研判RCEP规则的差异化与兼容性,探究自贸港国际化发展的法治价值、高标准经贸规则体系、高质量发展的经贸规则效应等,并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简称《自贸港法》)为基础,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彰显海南特色的自贸港法治体系。
一、RCEP规则强化自贸港国际化发展的法治价值认知
寻求包容发展、求同存异的多边经贸合作是RCEP的核心理念。RCEP发展成员国多维度、深层次领域的经贸人文交流机制,亟待海南自贸港以此为契机,促进自贸港国际化发展,构建与RCEP经贸规则相适应的自贸港经贸法治体系。
(一)RCEP凸显多边经贸规则治理体系的新价值
RCEP充分彰显新时代多边主义治理新格局,体现出开放包容、渐进灵活的新发展理念,有力促进和捍卫贸易投资自由便利化的全新发展模式。自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后,英国“脱欧”、多边贸易危机、单边贸易主义势力抬头等“逆全球化”风潮涌现,以RCE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为代表的多边贸易的区域主义增强并推动“新型经济全球化”格局的形成。
[5]因此,为了顺应“新型经济全球化”的新模式新趋势,中国通过积极推进中国特色自贸港建设,不断践行多边主义,融入RCEP区域自贸网络之中,形成相互联动的高质量开放效应。
在各种不利因素的阻碍下,中国和东盟各国致力于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而RCEP已极大提升了各国发展多边贸易的信心,成为推动世界各国融入“新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新动能。新型区域间的经贸合作,也成为国际经贸合作的新主流。构建自贸港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需要推动国际化发展,更需要依法推进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RCEP序言中的开放、包容与互惠以及兼顾不同成员国发展差异等原则所体现出的多边经贸理念,与海南自贸港打造自由便利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国际化发展理念高度吻合。对标RCEP经贸规则体系,是中国未来融入更高水平、更高标准、更为严格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先行先试基础。吸纳借鉴RCEP的核心开放价值理念,为构建以自由便利为核心的自贸港政策和法律制度提供制度供给,促使自贸港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间的兼容,形成与RCEP多边经贸规则相适应的自贸港法治秩序。
(二)RCEP彰显发展多边贸易理念的法治秩序新价值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政治与经济形势进入了动荡变革时期,俄乌冲突也给国际经贸体系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面对着当前国际治理体系的不确定性与动荡性,WTO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已无法解决当前复杂且充满危机的贸易纠纷,亟需重构国际经贸规则治理体系。RCEP成员国包含了部分欠发达国家,例如柬埔寨、老挝、越南、缅甸等国。而RCEP倡导的共商、共建、共享的普惠性和包容性精神,不仅在协定第一章的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中得到体现,承认各国间的水平差异和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而且在服务贸易、竞争政策、监管一致性、透明度、经济技术合作等章节条款中,也给予欠发达国家特殊的制度安排,保障了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平等权利,增强了区域内部分欠发达经济体的发展自主性,有助于改变过去欠发达经济体为了实现现代化发展而要付出国家自主性代价的不平等局面,提升了新兴国家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的规则主导能力。
[6]
《自贸港法》第1条明确了海南要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更高层次的开放新格局,体现了开放性法治理念。《自贸港法》积极对标RCEP等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打造海南自贸港制度集成创新的法治秩序,推动海南自贸港加速融入全球高标准的自由贸易体系。RCEP倡导自由贸易平等性、包容性与兼容性,这与自贸港自由便利制度的核心价值相吻合。自贸港“境内关外”的规制政策,将加速推进自贸港融入RCEP多边贸易体系的法治秩序之中。RCEP通过整合不同制度类别成员国的利益主张,促成RCEP多边贸易规则制度体系的发展。自贸港吸收、融合和发展RCEP的核心理念,从多方面、多领域对标RCEP多边贸易规则,并积极推进自贸港经贸规则国际化、法治化发展。
(三)RCEP凸显国际贸易多边化发展的法治新秩序
RCEP形成了高度开放、自由便利的国际投资与贸易新模式,在保持传统的货物贸易自由便利化的基础上,打造全面覆盖的货物贸易“零关税”制度,但又同时保持了一定时效期限。由于各成员国为保证协定的开放性和整体兼容度,也考虑到部分欠发达经济体本土市场对协定生效后即刻履行“零关税”承诺的可承受性,以及暂时无法应对外来商品对本国市场造成的竞争压力,各成员国的关税承诺中除了少量商品可以实现立即零关税外,对大部分商品都规定了一定的过渡期限,力争在10年内实现大多数商品零关税。在服务贸易和投资促进上,由于考虑到区域内各成员国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RCEP采取了以负面清单为主的市场准入模式,对部分成员国实行由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逐渐过渡的方式,分阶段放宽投资准入限制,
[7]使各成员国本土的经贸体系逐步与RCEP经贸体系相吻合。
RCEP“零关税”的区域自由贸易的新理念和新规则,呈现出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新秩序、新发展和新趋势。自贸港“614”制度的核心,
[8]重点在于实现“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RCEP与海南自贸港都采取了“渐进推进式”的方式来实现货物商品全面零关税的目标。因此,以“零关税”为主要特征的贸易制度设计有助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性活力和投资积极性。自贸港的制度设计出发点,就在于通过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等,降低生产性成本和约束性管制,加速各大资本要素汇聚以助力自贸港建设。RCEP关于货物贸易的“零关税”制度设计,体现了科学合理、开放灵活的基本特征,已成为值得对标的国际经贸规则。海南自贸港在封关运作前,可以推进有关货物贸易进出口管理方面的立法创新,尤其是借鉴RCEP税制设计结构,用好用活《自贸港法》规定的自贸港法规立法权,打造符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和自贸港发展趋势的关税法制体系,促使自贸港在封关运作后实现货物商品全面零关税的目标。
[9]
二、RCEP促成自贸港高水平开放的经贸法治新规制
海南自贸港作为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其建设和管理的根本原则在于对接国际最为开放的经贸规则标准,融入更为宽泛的自由贸易规则体系。自贸港对标RCEP经贸规则,成为中国未来融入国际更高开放水平经贸规则的先行实践方案,也是推进经贸规则国际化发展的法治路径。
(一)RCEP强化自贸港高水平开放的经贸法治理念认同感
海南从建省办经济特区到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再到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贸港,其核心在于不断推进国际化发展。建设中国特色自贸港,当下重在对接RCEP经贸规则,全面推进发展开放型经济。海南自贸港最大程度融入新一轮经济全球化发展浪潮,亟需坚持思想不断解放、改革不断创新、市场不断开放、发展不断提质、法治不断完善的系统性推进。
RCEP除了在货物贸易上采取零关税 负面清单的制度和在服务贸易上采取以负面清单为主、部分采取一定过渡期的正面清单模式,在投资准入的规制上也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的方式。关于构建自贸港法规体系的新秩序新规制,《自贸港法》也规定了对跨境服务贸易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商投资采取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的模式。由此可知,为了更好地促进投资贸易自由便利化,自贸港需要制定一个经济活动高度自由、市场主体经营较为便捷并符合国际化动态趋势的制度体系。
[10]例如RCEP第十章“投资”中第17条“投资便利化”规定了独立的外商投资协调处理机制,明确了成员国应当设立各种联络点、一站式投资中心、联络中心,向经营者提供投资便利方面的帮助,同时在可能的范围内帮助解决缔约方投资者在投资活动中的投诉或困难。基于此,《海南自由贸易港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
6条规定了营商环境问题处理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投诉平台等方式受理市场主体的问题反映和投诉,解决影响营商环境的问题,提高投资经营者满意度。当下实施RCEP规则,更要强化自贸港法治先行与法治创新的认知理念,有效推动自贸港重点领域的开放型立法,实现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开放新格局,全面优化自贸港法治化营商环境。海南自贸港作为新时代中国改革开放最前沿试验区,担当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的先行先试重任,应用好用足中央赋予的较大的改革自主权,服务于国家发展大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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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RCEP明释自贸港对标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的法治建设方向
建设海南自贸港,并不是将经济特区发展的模式简单升级,而是打造更高开放水平的新示范和法治创新的新标杆。海南自贸港的发展理念、开放导向与RCEP的原则精神基本吻合。RCEP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上强调循序渐进的履行方式,分阶段逐步实现区域内90%商品零关税以及在服务贸易上采取从正面清单逐渐向负面清单过渡的方式。
[12]同时在原产地认定程序上,对于无门槛的原产地自主声明采取较长的过渡期,对柬埔寨、老挝、缅甸等不发达成员给予20年的实施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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