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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制度重构
《法治研究》
2023年
2
60-72
梁志文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知识产权损害具有难以精确计算的特点,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既有可能对权利人补偿不足,也有可能出现补偿过度.近些年来,我国法上备受关注的问题是补偿不足,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法定赔偿规则备受质疑.我国法上门类齐全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不能发挥作用,是因为它存在三方面的缺陷:法定赔偿定位混杂、惩罚性赔偿计算基准有欠周全以及未能确认法院裁定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为了实现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立法目标,法律不仅需要在辅助权利人举证制度和扩大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两方面予以改进,而且也需要重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因此,《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应该厘清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重构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准,建立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式并明确其适用的案件类型.
赔偿数额计算        自由裁量权        法定赔偿        惩罚性赔偿        合理许可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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