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数字财产的刑法定位并无一致的见解.不过,无论采取何种立场,研讨刑法中的数字财产都需要立足于我国本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予以展开.数字财产有异于惯常意义上的财产,具有独特的外部形态和内部构造,最为重要的是其具有法益的属性.缘于此,基于"可控性""明确性"和"独一性"去厘清数字财产的法律属性,不失为一个妥当的选择.在对数字财产进行合理界定的基础上,采取"刑法独立性说"中"全体独立性说"的主张,以数字财产是否具有"独一性"的二元化视角来确立其在刑法中的定位,是当前能够更好地实现数字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前提和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