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期刊名称:
全部
作者: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期刊年份:
全部
期号:
学科分类:
全部
搜索 清空
对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践反思与制度建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22年
6
1-14
叶青;韩东成
华东政法大学
当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但现阶段仍存在识别度低、激励措施有限等问题,更类似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企尤其是民营经济领域的场景应用.受制于改革层面的于法有据、实践层面的法律限制、司法责任的承担风险及至检察机关的自身"摇摆"等多种因素,改革试点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却后续乏力.无论是对于试点主体抑或试点对象,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成效与预期之间仍存在不小落差.未来,应在改革路径上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相关授权,立法完善上兼顾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有效衔接、共同推进,坚持并改进和完善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模式.
涉案企业合规        认罪认罚从宽        反思与建构
  
对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践反思与制度建构

叶青,韩东成*

内容摘要:当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但现阶段仍存在识别度低、激励措施有限等问题,更类似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企尤其是民营经济领域的场景应用。受制于改革层面的于法有据、实践层面的法律限制、司法责任的承担风险及至检察机关的自身“摇摆”等多种因素,改革试点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却后续乏力。无论是对于试点主体抑或试点对象,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成效与预期之间仍存在不小落差。未来,应在改革路径上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相关授权,立法完善上兼顾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有效衔接、共同推进,坚持并改进和完善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模式。
关键词:涉案企业合规;认罪认罚从宽;反思与建构
引言
  企业合规源起美国,当下已成为国际通行的企业治理方式。有学者从三个层面对企业合规的含义加以界定:一是从积极层面讲,企业合规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仅自己要遵规守法,而且也要督促员工及其合作伙伴遵规守法;二是从消极层面讲,企业合规是指企业为了在发生违规违法情形之时,避免或减轻可能承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而采取的一种公司治理方式;三是从外部激励层面讲,因企业合规需要花费不菲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需要国家法律将企业建立和改进合规计划作为未来宽大处理的重要依据。〔1〕其实,作为一个舶来品,国内对于企业合规的关注并非在朝夕之间。但甫一开始的相关研究较为松散,更多关注于金融、外贸等领域,聚焦在企业文化、公司管理等方面,且往往伴随一些热点事件的发生。〔2〕其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和关注的热点,并将关注焦点引向刑事领域、形成一定声势,与检察机关的“鼓与呼”有莫大关系。
  202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明确涉案企业合规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及企业的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捕、不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的具体罪行,结合办案实际情况,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最终实现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目的。在改革目标设定上,《试点方案》指出,检察机关开展该项试点旨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更好落实依法不捕不诉不提出判处实刑等司法政策,既让涉案企业受到教育和警醒,也给相关行业合规经营以借鉴,为服务“六稳”“六保”,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助力。〔3〕新时期,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发挥检察优势、依法能动履职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新阶段检察机关切实履行维护经济社会更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责任、持续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治责任以及促进诉源治理的检察责任的生动演绎。〔4〕
  经过两年多的试点,该项改革试点取得了一些看得见的积极成效,表现在依法办理了一批合规案件,探索形成了一批工作机制,为改革试点的全面推开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深刻认识到该项改革试点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如改革推进仍不平衡、总体办案体量有限、案件类型不多、案件办理的影响力有限,合规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增强,监督评估成效有待进一步提质和拓展,等等。〔5〕上述问题的产生有诸多原因,解决这些问题可能也难以一蹴而就,有的要靠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有的则要靠立法司法的协同推进。
一、“新瓶”与“旧酒”: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成效与预期之间的距离
  笔者通过梳理和研读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以来最高检所颁发的各种文件、制发的两批典型案例后发现,当前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存在识别度低、激励措施有限等问题。涉案企业合规更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企尤其是民营经济领域的适用。所谓合规不捕、合规不诉、合规宽缓量刑建议以及合规行刑衔接检察意见等激励措施,也基本属于对业已存在制度的转化。因此,无论是对于试点主体抑或试点对象,在改革的成效与预期之间仍然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小的落差。
(一)认罪认罚——涉案企业合规的前提
  虽然《试点方案》中将“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建议”作并列表述,但实际上无论是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抑或提出轻缓量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均应是大前提。换句话说,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应当是建立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基础之上。这一点从2021年6月最高检、司法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意见》)以及最高检发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可以得到印证。《评估意见》第4条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6〕易言之,只有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才能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在最高检制发的第一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是其典型意义之一:在该案中,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做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的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愿意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工作,也是检察机关在试点探索中把握的条件之一。〔7〕
(二)相对有限——涉案企业合规的激励措施
  《试点方案》中规定了试点的形式和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结合”:一是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建议结合起来,即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对涉企案件做到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合规制度,履行合规承诺;二是与依法清理“挂案”结合起来,即要通过清理“挂案”工作的开展,减少企业“讼累”,让企业轻装上阵,依法保护涉案企业和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针对涉案企业暴露出的经营管理、法律风险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合规建设的意见建议;三是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结合起来,方案规定不起诉的类型既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的证据不足不起诉,也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第2款规定的裁量不起诉,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不起诉。据此,上述“三个结合”中除第二个结合带有一定专项活动性质外,其他两个结合均可视为企业合规的激励措施。2022年4月,最高检、全国工商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规定,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符合有效性标准的,检察机关可以参考评估结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未达到有效性标准或者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评估结论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起诉的决定,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严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在正向激励的同时对反向惩戒也作出明确规定,从正反两方面共同促进企业合规建设的质效提升。
  从《试点方案》到《评估办法》,可以说激励措施和体系的确在不断丰富、日趋完备。比如对于“刑行衔接”的关注,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后,行政执法机关仍需对涉案企业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意见。在最高检发布的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持续开展合规引导,做好刑事司法与行政管理行业治理的衔接贯通”的典型意义中也提到,深圳市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后,积极促成“合规互认”,将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考察报告等移送深圳海关,作为海关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彰显了企业合规的程序价值。从中可以看出,伴随试点探索的不断推进以及对于企业合规认识的逐渐深化,检察机关也在不断拓展企业合规成果的应用场景,以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合规动力。
  但就现阶段总体而言,涉案企业合规的激励措施仍较为有限,主要还是停留在不捕、不诉、轻缓量刑建议、检察建议等这些检察机关传统的既有履职方式和内容上。如,根据笔者的统计,在最高检制发的第一批4个典型案例中,有3个是作出不起诉决定,1个是判处缓刑;第二批6个典型案例中,有4个是作出不起诉决定,1个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个提出轻缓量刑建议,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虽然“最高检多次强调,对不诉、公诉案件均可开展合规工作,特别是对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开展合规并不必然意味着对企业予以不起诉处理”〔8〕,但从上述统计中不难发现,实践中涉案企业对于不起诉有着“旺盛的需求”。然而,后文也将论及当前的不起诉制度设计却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
(三)高度重合——涉案企业合规的办案实践
  此处的高度重合,主要是指开展企业合规试点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如前所述,无论是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相关文件规定中,抑或在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均不难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身影。如《试点方案》中规定,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要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起来;《评估意见》中更是直接将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作为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前提条件;在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中也有“推动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的相关表述。
  实践的重合源自制度的耦合,而制度的耦合源自理念的契合。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言,该项制度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内容。从自首、坦白从宽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系统整合与一体实现。〔9〕根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一方面,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另一方面,也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尤其是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强调被追诉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更有利于其教育改造,实现预防再犯罪的刑罚目的。〔10〕原本,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于少捕、慎诉、轻缓刑理念也已经有相关规定和具体体现。如对于少捕,明确将被追诉人是否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规定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侦查机关认为行为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不再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对于已经提请逮捕的,检察机关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而无需逮捕的,亦应作出不捕决定。对于慎诉,规定要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前把关和分流、过滤作用,逐步扩大裁量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于认罪认罚后不存在争议,无需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要求检察机关强化对于案件量刑的预判,尤其是对于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依法作出不诉决定。
  一如前述,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目标,也是落脚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尤其是要服务“六稳”“六保”,加大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力度。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捕、不诉决定或者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结合办案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落实整改。在给涉案企业以警醒和教育的同时,也能通过合规整改后的良好效果给相关行业企业提供经营样板。最终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助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提升的目的。
  从中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均为新时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尤其是新形势下侧重从宽面向的重要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少捕慎押慎诉刑事司法政策一定程度上成为二者的“链接点”。少捕慎押慎诉刑事司法政策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终目的还是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
  综上所述,现阶段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更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企尤其是民营经济领域的适用,与开展该项改革试点之前相比,二者的区分度较为模糊。“目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特点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合规企业以刑事处分激励。”〔11〕但受制于现有法律框架,即便是作为“依托”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且需要进一步完善,落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践中,“制度供给”的缺口则更大。如此也给试点主体、试点对象及其他相关主体乃至社会公众带来了一定的落差和困惑,进而影响到了改革的“源动力”。而这或许也正是造成前述改革推进不平衡、办案总量有限、案件类型不多、案件影响力有限的根源所在。
二、“有心”与“无力”:检察主导与激励有限之间
  一段时间以来,对于检察机关是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抑或仅在审前阶段,是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还是仅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是居于主导地位还是起主导作用抑或承担主导责任,一直存在不小的争议。其实,机遇就是挑战,权力就是责任。伴随世界范围内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大、公诉权实质化以及公诉方式合作化的发展趋势,检察机关的任务和责任正在明显加重,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12〕作为犯罪国家追诉者、案件过滤把关者、程序分流调控者、合法权益保障者、司法公正维护者,尤其是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拟处理意见协商者、案件处理结果实质影响者、案件特殊处理核准者〔13〕,检察机关合乎逻辑地将上述主导性传导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成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能动发起者、积极推动者、认真践行者。然而,受制于改革层面的于法有据、实践层面的法律限制、对于承担司法责任风险的重重顾虑,以及在笔者看来检察机关在改革过程中的徘徊不定等多种因素,固有所进,却仍显乏力。
(一)检察机关主导下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山区,江苏省张家港市,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第一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着力打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企尤其是民营经济领域的应用场景。这从《试点方案》“以检察机关更加充分能动履职,服务经济社会更高质量发展,尤其是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更好服务‘六稳’‘六保’”等目标设定中可以看出。同时,《试点方案》中还规定要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由检察机关积极推动,联合工商联、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律师、审计师、会计师、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在内的相关主体共同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通过第三方监管督促企业践行合规承诺。
  第一批试点结束以后,2021年4月,最高检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10个省市开展第二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2021年6月,也是在最高检的大力推动下,在初步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前述《评估意见》印发,基本搭建起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整体框架,对第三方机制的定义、建立和运行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不适用条件以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启动和运行等均作了明确。该意见中还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涉案企业是否符合试点要求以及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捕或不批捕、起诉或不起诉、是否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以及提出量刑建议或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在随后最高检印发的《关于加强涉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的“主导责任”,要求办案检察机关对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组成人员名单、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以及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等负有审查职责,必要时还应当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2021年11月,最高检、全国工商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选任办法》),在《评估意见》的框架下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第三方组织的构成与职责、第三方机制的启动与运行、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和工作保障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如《实施细则》中规定,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是承担对第三方机制的宏观指导、具体管理、日常监督、统筹协调等职责,确保第三方机制依法有序规范运行,以及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议事机构。对于第三方机制的启动主体,区分为公权力机关和涉案企业方两种类型:一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时,应注意审查涉案企业是否符合合规改革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听取涉案企业、人员的意见,经审查认为符合的,应商请本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公安纪检监察机关等办案机关提出适用建议的,检察机关参照上述规定处理;二是涉案企业方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也应商请本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又如《选任办法》明确,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是指由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确定,作为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的相关领域专业人员,主要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企业合规师、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社会团体的专业人员。
  2022年4月,前述《评估办法》印发,对涉案企业合规的建设、评估、审查逐一加以明确,规定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是指涉案企业针对与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合规风险,制定整改计划、完善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形成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活动;涉案企业合规评估,是指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计划以及相关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考察;涉案企业合规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对第三方组织的评估过程和结论进行审核,对于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小微企业审查其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同月,最高检联合全国工商联举行会议,正式宣布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明确接下来要加强机制建设,建立完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专业人才库;要敢用善用,在准确把握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办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和影响力的合规案件;要突出对于质的要求,针对不同案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合规计划,确保企业合真规、真合规,真正发挥企业合规制度的价值作用。〔14〕最高检还在高校建立了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旨在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15〕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尚未登录,不能进行此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