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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治统的秦法——以秦始皇石刻为中心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22年
2
38-49
吕川
中山大学法学院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秦治道面临从地方法治到天下法治的转型.以秦始皇石刻为中心分析可知,秦法治以治的大一统为目标.其内容首先是治政,一方面隆高皇帝的地位,一方面予以规范以使之去个人化、符号化.其次治官,秦法治推动从让渡型治权向代理型治权的变革,试图以严密的法律规范官僚体系,确保官僚运行统一无私.再次治民,注重以小家庭而非大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对作为家制基础的夫妻关系加以改造,除了保留小部分伦理因素外,还推动家庭内部的职责化和法律化.然而继任者未能理解法治对政权的限制,法治之下的治权亦难以充任政权与民众之间的媒介,反致秦法速败.从思想渊源看,石刻体现了秦法治将法、儒与黄老等思想熔为一炉的尝试.
秦代        法治        秦始皇石刻        治道        大一统
  
论作为治统的秦法

——以秦始皇石刻为中心

吕川*

内容摘要: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秦治道面临从地方法治到天下法治的转型。以秦始皇石刻为中心分析可知,秦法治以治的大一统为目标。其内容首先是治政,一方面隆高皇帝的地位,一方面予以规范以使之去个人化、符号化。其次治官,秦法治推动从让渡型治权向代理型治权的变革,试困以严密的法律规范官僚体系,确保官僚运行统一无私。再次治民,注重以小家庭而非大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对作为家制基础的夫妻关系加以改造,除了保留小部分伦理因素外,还推动家庭内部的职责化和法律化。然而继任者未能理解法治对政权的限制,法治之下的治权亦难以充任政权与民众之间的媒介,反致秦法速败。从思想渊源看,石刻体现了秦法治将法、儒与黄老等思想熔为一炉的尝试。
关键词:秦代;法治;秦始皇石刻;治道;大一统
  秦自孝公时期商鞅变法以来,历经惠文、武王、昭襄积攒国力、蚕食诸侯至始皇帝统一六国。在此过程中,诸侯力征,辩士逞舌。当其时,崇法致治成为思想界的主流观点,无论是齐国黄老道家,还是三晋改革者,抑或脱胎于儒者的韩非、李斯等人,都主张法应当成为新的治道。甚至是在儒家内部,有关法的话题亦为学者所重,其典型者如《荀子》《周礼》以及《大戴礼记·盛德》。这些主张或属理论探讨,或仅在局部地区得以实验。嬴政统一以后,用邹衍阴阳五行之说,认为周为火德,秦代周则应为水德,所以“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者不赦”(《史记·秦始皇本纪》)。以此,法治被确立为秦王朝官方遵行的治道。短祚的国运又令后世反思者直指秦法严酷,认为正是严刑峻法动摇了王朝政道根基。
  秦始皇在巡幸关东后留下七篇石刻文章,它们分别是二十八年《峄山石刻》《泰山石刻》《琅邪石刻》、二十九年《之罘石刻》《东观石刻》、三十二年《碣石石刻》和三十七年《会稽石刻》。《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了除《峄山石刻》外六篇,而《峄山石刻》内容于宋代出现。〔1〕石刻的内容虽为李斯等起草,然亦反映了秦始皇的法思想,展示了秦朝法治样态。结合秦始皇的作为,分析石刻内容能够为我们理解秦法治提供新的思路。秦皇的法治观与孝公时期的法治观有所不同,特别是秦始皇面临着重新整顿天下的任务,法治必须要对政道与治道加以回应,而以富国强兵为指向的法治势必不能适应新的时代要求。从石刻所体现的法治内容来看,为确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体制,秦始皇重视君权与吏治的区分,注重以法治框定君权与吏权。面对基本道德人伦规范,法治应包纳以小家庭为核心的道德准则,由此确立家庭作为天下治理的核心基本单位。诚如徐复观先生所言,秦始皇创造的政法体系暗含了其政治理想。〔2〕但秦始皇大兴土木,希望穷毕生之力完成新体系的建构,最终不得其果,其继任者放弃秦皇的目标,秦法治最终走向其反面,秦王朝遂被灭亡。本文试图通过秦始皇石刻文章重新理解秦大一统时代法治的内涵,探究法治作为新治道所欲达成的目标及其失败之因由。
一、秦法之目标:治的大一统
  在李斯的建议下,秦王政奋六世余烈,在短短数十年内一举伐灭关东六国,并在诸侯故地不行封建而尽为郡县。统一并不等同于一统,政治上的统一仅是实现大一统的前提。秦始皇的大一统可从其统一后的作为体现出来,《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
  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更名民曰黔首。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钟鐻,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庭宫中。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
  这一段文字表明,秦的天下方略首先是削除封建,置立郡县,其用意是解决封建国家竞争带来的战争问题。与此相配合的是去兵,即收集天下兵器并销毁于咸阳,通过这一颇具戏剧性的行动,来传达新的帝国将立志永远消除战争风险这一信息。此外,秦试图打破自西周以来由封建所铸成的藩篱,整合各国互不相通的衡器、文字、交通以及法律。史家这一段记载洞悉秦始皇的大一统精神,在石刻中也反复得以申明,《琅邪石刻》记载:“普天之下,抟心揖志。器械一量,同书文字。”《东观石刻》云“黔首改化,远迩同度,临古绝尤。”《碣石石刻》亦载“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去险阻。”可见,秦皇大一统的秩序是一种强调治理的政治秩序,是治的大一统。它突出最高政治权力对传统政治结构、法律结构、地理结构以及风俗习惯的改造与治理。
  达成治的大一统是秦法治的目标。法治在秦国从西陲小国到天下主宰的过程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及至天下一统,奉行法治首先是一项有着路径依赖般的选择。法治作为取天下的手段,其目标是迅速团结民众力量,集中君主权力,增加国家实力,从而在竞争环境中脱颖而出。其次,秦虽完成统一,但缺乏政道说服力。就像《之罘石刻》所言,“六国回辟,贪戾无厌,虐杀不已。皇帝哀众,遂发讨师,奋扬武德。义诛信行,威燀旁达,莫不宾服。烹灭强暴,振救黔首,周定四极。”作为战胜者的秦为表明其兼并战争的正义性,给六国安上强暴虐民的罪名,这在当时恐怕缺乏信服力。秦统一不仅缺乏道德支持,还主动放弃天命政治神话的构建。无论是西周还是西汉,史册不乏受命而王的记录,而秦始皇否弃政治神学。在《琅邪石刻》中,他痛斥道,“古之五帝三王,知教不同,法度不明,假威鬼神,以欺远方,实不称名,故不久长。”秦始皇欲建构一套非德性、祛魅的大一统政治秩序。在他看来,法律变革是建立新天下秩序最有效的手段。
  儒家大一统侧重政的层面,这从黄帝至尧舜乃至思想家孔子孟子那里都能寻到依据。其典型者见《尚书·尧典》首句,“曰若稽古帝尧,曰放勋钦明文思安安,允恭克让,光被四表,格于上下。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政的大一统强调以德性为本,以身—家—国—天下为序实现人文化成。《春秋公羊传》的大一统理论以“元年春,王正月”作为论述起点,主张只有“正”才能为政权提供正当性依据,此亦即孔子“政者正也”(《论语·颜渊》)政的大一统。但秦始皇并不认同传统儒家关于大一统的理论,孟子认为天下将“定于一”,且唯有“不嗜杀人者能一之”(《孟子·梁惠王上》)。牟宗三先生认为,在政权与治权合一的情况下,政权之取得靠武力征伐,则该政权便无政道。〔3〕准此可说,秦帝国的建构是通过流血屠戮而来,秦始皇取天下凭借的是武力,相应的政权缺乏政道支持。
  在商周之际封建制度的形成过程中,社会逐渐发展出一套与之相配的“德礼体系”。〔4〕可以说其政道来源于王德,而治道则系于礼治。东周以来,封建政治式微,天子政权为诸侯治权挤压。随着战国兼并加剧,诸侯争权天下的结果造就了政权与治权的高度集中。秦统一六国后,政权治权皆归始皇。《泰山石刻》言“皇帝躬圣,既平天下,不懈于治”表达了政、治合于皇帝一身的意涵,由此封建的政、治两分格局被政、治合一模式所替代。政治结构的变化亦使得以往的德礼体系不再适配,法治作为新治道逐渐登上历史舞台。秦始皇认为,天下之所以战乱频发,其根源在于有王侯,废除封建制度就能消除战争动因。统一后设置三十六郡进一步切分了政治单元,并取缔了地方立法权,以此法令统于中央。通过对地方官员权力紧缩,以国法的方式规定职权范围,封建时代建立在个人恩德基础上的政治效忠行为(政治礼仪)在郡县制条件下转变为要求地方官吏严格守法奉公,这一点在晚近出土的睡虎地秦简《语书》中亦有明证。
  作为治天下的手段,法治的目标不仅要提供一套安定的政治秩序,还要提供某种可欲的价值向往。换言之,法治并非只是治道,它尚须提供政道说明。在政权、治权合一的模式下,德性政道论虽消退但政权仍应对其道理加以说明。政不再能“垂拱而治”,而须“不懈于治”以实现政的目的。这也就是说,治的大一统并不能脱离政道而独存,法治作为新治道亦应具有对政道论证的力量。对秦法治而言,法治的证立有赖于治理有效性,有效的治理能够消除战争,秦始皇在《碣石石刻》中就认为他的统一行为是为了“一泰平”。显然,秦的太平理想不同于儒家特别是公羊学中的太平,其“三世说”中的太平世最大特点在于德性张扬,人人皆为士君子。作为治的大一统的价值,秦之兴太平意味着实现优良的社会治理,这正是秦皇法治的目标。〔5〕可以认为,秦法的终极价值是不同于儒家式太平的终极价值。
二、秦法之内容:治政、治官与治民
  兴太平是秦法治的价值追求,实行法治的目标是为了实现治理有效性,稳固治的大一统。细绎石刻之内容,可以进一步将秦法治划分为三个方面:治政,关于政权的宣告与限制;治官,对治权的规训;治民,对民众的规范。
(一)治政:皇帝作始
  秦始皇东巡是对天子巡守四方的制度实践。巡守是封建时代天子亲临方国、抚恤万民的重要制度,它以“现场办公”的方式展现政权的实在,往往还伴随着赐土封建和征伐不服。其必要性在于,封建国家对中央政权的离心力往往在几代以后增长,这种离心力在政权的边界处格外突出。从法理上讲,“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北山》)天子以巡守的方式获取地方治理的信息,从而了解国君的治理成绩。封建制废除以后,让渡型的治权为代理型的治权所替代,此时官僚制要求地方官吏直接对上级负责,可以说此时地方官吏是政权的延长臂,通过对官吏的监督即可以解决政权对治权的掌控。从逻辑上说,巡守制度在封建制废除以后已然失去了制度原意,故《琅邪石刻》“方伯分职,诸治经易”的说法并不符合实际。吕思勉先生还注意到,秦虽号称“废封建,立郡县”,实则郡县并不需要特别设置,其重点在废除封建制度。秦始皇划定三十六郡,每郡皆设守、尉、监,“亦即三监之制”〔6〕。若此,则秦初废封建立郡县并不稳固,地方对中央的向心力尚不足够。秦始皇为了安抚地方多次巡幸,并刻石以颂秦德,以此展示政权的真实性。
  石刻也是秦始皇向万民展示君主集权专制的方式,石刻在某种程度上是治的大一统国家的宪制宣言。从内容分析,石刻首先表达了秦政法中的君主的集权专制法律地位。
  乃今皇帝,一家天下。(《峄山石刻》)
  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泰山石刻》)
  皇帝作始……应时动事,是维皇帝……功盖五帝,泽及牛马……维秦王兼有天下,立名为皇帝,乃抚东土,至于琅邪。(《琅邪石刻》)
  大圣作治,建定法度。(《之罘石刻》)
  皇帝明德,经理宇内。(《东观石刻》)
  皇帝奋威,德并诸侯,初一泰平。(《碣石石刻》)
  皇帝休烈,平一宇内,德惠修长。(《会稽石刻》)
  秦始皇自认为功盖三皇五帝,故自定“皇帝”作为帝号。在二十六年关于帝号的廷议中,秦始皇并未给出他选择“皇帝”的具体理由,而在石刻中专门对此加以阐明以启发黔首尊君之意。其中解释最为清楚的当属《琅邪石刻》:
  维二十八年,皇帝作始,端平法度,万物之纪。以明人事,合同父子。圣智仁义,显白道理。
  端,正也。之,是也。皇帝是起点,能矫正纲纪万事万物的法度。更进一步,皇帝亦建立人事行为规范,为父子关系确立准则。此外,人世间诸道理,莫不由皇帝而显明。这与《韩非子·主道》所论相同,“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之罘石刻》所说的“大圣作治,建定法度”,特别强调人事的法度由皇帝厘定,这与《琅邪石刻》前后呼应。通过石刻,秦始皇向黎民百姓讲述了“皇帝”之内涵,从某种程度上看,秦始皇试图向民众展示政权的新理念。〔7〕
  从这一段对皇帝内涵的界定看,秦皇认为皇帝能够使万事万物的法则归于平正。就人世规则而言,皇帝起着建立规范的作用。很明显,石刻要表达的内容是皇帝与法则之间的关系。不清楚的是,石刻并未明言君权是一切规范的逻辑起点。万物法则由皇帝端平并不意味着后者为万物确立准则,万物是否自有法则仍未可知。这段文字暗示了皇帝作为万物规范的终极校对者,否认了皇权之上的高级法与权威。《周易·乾文言》讲“乾道变化,各正性命。”《周易·泰象传》亦言“后以财成天地之道,辅相万物之宜,以左右民。”表达君王对万事万物的辅助作用,似与石刻内容有所相应。然《周易》君王“财成辅相”的作用立基于万事万物各有其理的高级法这一背景之上,换言之,君王亦须依理行事方能辅助万事万物。如此则天地之理构成了皇权的限制性规范,而这一点在秦始皇石刻中并未显示出来。从秦始皇的言行中可知,他既不相信形而上的政治哲学,又不信赖神道设教。他主张君主权威的至上性,虽无法确认形上的真实有效,但在形下层面君主是一切规范的校正者。《琅邪石刻》论及皇帝“圣智仁义”,将圣与智放在仁义之先,强调是皇帝知性的超绝,这与儒家思想有所区别。
  集权只是石刻中“皇帝”释义的一个方面,“皇帝”另一层意涵指向规范性。秦始皇虽然放弃形上义理与神道设教的政权观,但这并不意味着皇帝包纳一切权力。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秦始皇通过对皇帝概念的阐明,确立了对最高政权的某些限制,这是通过法治的方式实现的。七篇石刻中出现“皇帝”都可以代指秦始皇本人,其目的是歌颂他的大功,从这个层面来看,“皇帝”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泰山石刻》首句“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琅邪石刻》中间段落“应时动事,是维皇帝”,以及《会稽石刻》“皇帝休烈,平一宇内,德惠修长”可以理解为作为对“皇帝”应然规范性的要求。秦始皇常在石刻之末加上戒语,表达出对后嗣遵循其道的希望,这也构成从政权传承即祖宗之法角度上的限制。秦二世似乎不理解乃父深意:
  春,二世东行郡县,李斯从。到碣石,并海,南至会稽,而尽刻始皇所立石刻,石旁著大臣从者名,以章先帝成功盛德焉。皇帝曰:
  “金石刻尽始皇帝所为也。今袭号而金石刻辞不称始皇帝,其于久远也如后嗣为之者,不称成功盛德。”丞相臣斯、臣去疾、御史大夫臣德昧死言:“臣请具刻诏书刻石,因明白矣。臣昧死请。”制曰:“可。”(《史记·秦始皇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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