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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上丝绸之路"倡议下北极外大陆架的治理困境与消解路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
6
111-125
杨显滨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近年来,北极永久冻土层加速融化,沿岸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框架下展开对外大陆架的权利争夺,呈现竞争样态"白热化"、利益核心区域"集中化"、具体权利主张"多元化"趋势.以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为治理主体,"自然延伸原则"为划界依据的治理模式无法妥善协调北极沿岸国间及其与北极利益攸关国间在专属经济区、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公海保护区方面的利益冲突.在"冰上丝绸之路"倡议下应依据"公平原则""等距离线规则""适当顾及原则"对外大陆架进行划界,保障利益攸关国的北极事务参与权.通过国家管辖外海洋生物多样性机制协调公海保护区设置与沿岸国外大陆架权利行使.发挥北极理事会的作用,协调沿岸国相关权利行使,力争完善以协议为基础的北极海域外大陆架治理模式.
北极外大陆架治理        自然延伸原则        适当顾及原则        协调适用
  争鸣园地
“冰上丝绸之路”倡议下北极外大陆架的治理困境与消解路径*

杨显滨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内容摘要:近年来,北极永久冻土层加速融化,沿岸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框架下展开对外大陆架的权利争夺,呈现竞争样态“白热化”、利益核心区域“集中化”、具体权利主张“多元化”趋势。以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为治理主体,“自然延伸原则”为划界依据的治理模式无法妥善协调北极沿岸国间及其与北极利益攸关国间在专属经济区、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公海保护区方面的利益冲突。在“冰上丝绸之路”倡议下应依据“公平原则”“等距离线规则”“适当顾及原则”对外大陆架进行划界,保障利益攸关国的北极事务参与权。通过国家管辖外海洋生物多样性机制协调公海保护区设置与沿岸国外大陆架权利行使。发挥北极理事会的作用,协调沿岸国相关权利行使,力争完善以协议为基础的北极海域外大陆架治理模式。
关键词:北极外大陆架治理;自然延伸原则;适当顾及原则;协调适用
中图分类号:DF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2)06-0111-15
DOI: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6.011
一、问题的提出
  北极地区以北冰洋及其周边岛屿为核心区域,是“冰上丝绸之路”的必经区域,主要由冻土及冰川构成。其涵盖的陆地、海洋水域总面积多达1405.6万平方公里。北极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可能存在900亿桶石油、440亿桶可再生液化天然气LNG以及1669万亿立方米的天然气储量。〔1〕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框架下对北极海域外大陆架纷纷提出权利主张。这些主张以“海冰与陆地同源理论”“扇形理论”“历史性权利”等作为战略基点,在原有国内北极战略与既存划界条约的基础上,对外大陆架领域内的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展开新一轮技术、资本、市场资源的整合。由此引发划界争端及沿岸国在公海与海底区域权利行使、自然资源开发与外大陆架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
  一是北极海域外大陆架划界争端。依据UNCLOS第76条第1款与第4款,大陆架包括沿岸国在200海里内基于“自然延伸原则”划定的海床、底土和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超出从沿岸国领海基线量200海里距离以外范围的海床和底土。依据UNCLOS第76条第8款,对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划定,沿岸国有义务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下简称:CLCS)提交相关科考证据。CLCS依循《科学和技术准则》对划界申请进行评估、研讨,有权提出建议,但不得对相邻或相向国家原有的外大陆架划界协议或现状造成影响。〔2〕俄罗斯、挪威、丹麦、冰岛、加拿大先后向CLCS提交外大陆架的划界申请,权利争夺愈演愈烈。然而,现有治理模式无法妥善协调划界争议及保障利益攸关国的相关权利行使。〔3〕全球气候变暖加剧,海冰持续消融,沿岸国海岸线变化引发领海基线出现前移或后移。〔4〕各国开始寻找地质科考证据,以期为外大陆架划界主张提供支撑。俄罗斯、加拿大运用“海底特殊地形规则”“海冰与陆地同源理论”“历史性权利”“扇形理论”等对外大陆架提出主张,且相互之间存在重合。沿岸国争夺外大陆架权利的实质是国家间利益的冲突与发展战略的选择。以俄罗斯为例,由于其在黑海、波罗的海的出海口受欧洲国家控制,俄罗斯必将对北极航线及北极外大陆架积极主张权利,以谋求国家发展的战略安全。此外,UNCLOS的相关规定与大陆架划界科学标准严重割裂,未来北极外大陆架的权利争夺必将愈演愈烈。〔5〕各沿岸国的外大陆架权益之争呈现出竞争样态“白热化”、利益核心区域“集中化”、权利主张“多元化”的特征。以各国现行权利主张进行评估,国际海底区域将消减88%。”〔6〕利益攸关国在北极地区的资源期待利益与相关国际法规则的公平性受到挑战。〔7〕沿岸国对外大陆架主张权利,以“内水化”化模式管理北极航道,利益攸关国在公海、国际海底区域享有的航行与飞越自由、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呈现实质性减损状态,协调北极外大陆架制度与公海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适用迫在眉睫。现有外大陆架治理模式无法妥善化解划界争端,亦无法应对沿岸国权利行使挑战公海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问题。
  二是资源的垄断开发。一方面,沿岸国加大外大陆架内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力度。俄罗斯的《2035年俄罗斯联邦北极地区发展和国家安全保障战略》(以下简称:《2035北极战略》)调整了重点开发对象,“首次强调了落实北极大型投资项目对本国生产科学密集和高科技产品的驱动作用。”〔8〕利益攸关国开发利用北极外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可能性也可因沿岸国的划界申请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以UNCLOS为依据,以CLCS为主导的外大陆架划界治理模式缺乏解决划界争端的有效机制。“解决北极大陆架划界问题,对北极地区的资源权属分配、制度安排具有重大规范建构意义。”〔9〕审视北极生态环境保护,各国理应对北极公海、海底区域的生物资源享有共同开发权,负担共同的保护义务。然而,外大陆架生物资源的垄断开发与捕捞、勘探活动在挑战北极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的同时,现有公海保护区制度与沿岸国的权利主张间也存在冲突;作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北极海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的生态系统与生物资源正受到沿岸国的严重破坏。
  三是非北极国家等利益攸关国参与度低。北极外大陆架的治理主体主要是北极八国,中国等非北极国家也应有北极事务参与权,这也与“冰上丝绸之路”倡议的宗旨相契合。我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亦是近北极国家,北极外大陆架治理与我国国家利益息息相关。我国于2007年加入了以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为宗旨的区域性组织——北极理事会,于2013年成为北极理事会的永久观察员国。〔10〕积极参与北极海域海底区域的可持续性开发与利用,是我国等非北极国家提升参与北极治理能力的关键与重要体现。“应当将北极利益攸关国关注的共性问题和解决理念反映到北极治理之中。”〔11〕放眼俄罗斯、加拿大等沿岸国向CLCS递交的外大陆架划界申请,并未考虑非北极国家的意见和建议,故强化非北极国家对北极事务与北极治理的参与势在必行。
  四是区域性海事制度缺位。在外大陆架治理机制与区域性海事制度协调层面,〔12〕北极理事会力求通过协调各国立法,改变理事会决议的“软法”性质。可是,北极外大陆架治理的主要问题是妥善解决划界争议,划定沿岸国权利行使的边界,而非仅仅停留在立法层面。然而,正如美国学者特里斯·戴莫斯所言,“在稳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北极石油开采、对北极的非生物资源进行开发关系到美国国家和能源安全”。〔13〕“地缘政治本质上是基于国家力量的现实政治。”〔14〕故在区域性海事制度缺位的境遇下,沿岸国仍主导北极政策的制定,主权权利的让渡难以在北极理事会治理框架下得到实现。
二、划界原则的选择依据与完善路径
  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法律概念诞生于联合国海洋法第三次会议,是在会议讨论UNCLOS第6部分时协调较宽大陆架与较窄大陆架国家利益的产物。〔15〕国际法院在审理“北海大陆架划界”案时指出,沿岸国之所以对大陆架享有权利,源于沿岸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的事实,〔16〕即大陆架是沿岸国领土的自然延伸。UNCLOS第76条第1款规定,“沿岸国大陆架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该条第5款规定,“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自然延伸原则”与“海底特殊地形规则”“等距离线规则”共同构成外大陆架划界的参考依据。北极海域外大陆架权利主张重叠者,可对相关影响因素、特殊情况加以甄选,希冀实现北极海域沿岸国间及沿岸国与利益攸关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衡平。
(一)“自然延伸原则”:北极沿岸国外大陆架权利主张的“扩张器”
  UNCLOS第76条第3款创设了“海底特殊地形规则”。沿岸国不得就深洋洋底、深洋洋脊的部分及其底土申请划定200海里外大陆架,只能根据200海里的法律拟制标准申请划定相应区域的大陆架范围。加拿大于2019年5月23日向CLCS首次提出北极外大陆架划界申请,外部界限与美国、俄罗斯、丹麦的权利主张均有重合。〔17〕在新斯舍科区域,加拿大坚持以西经141度子午线以及“扇形理论”进行划界;美国则坚持以《大陆架公约》第6条确立的“等距离线规则”指导划界。〔18〕拥有北极海域最广阔海岸线的俄罗斯,在北极海域外大陆架划界的角逐中具有更加特殊的地位。其于2001年12月21日向CLCS递交划界申请,超北极海域一半的海底区域成为其领土的自然延伸。考虑各国提出的科学数据的准确性抗辩后,俄罗斯关于罗门诺索夫、门捷列夫隆起为海底高地的主张被驳回。〔19〕迄今为止,CLCS未对加拿大、俄罗斯的申请案发表看法。UNCLOS第76第6款规定的海底高地,包括海台、海隆、海峰、暗滩和坡尖属于大陆边自然构成部分,不受350海里的距离界限限制。然而,根据UNCLOS第76条第5款,海底高地在划界中仍然受到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的限制,遵循的是“陆地决定海洋原则”。可能在低潮时露出海洋水面的暗滩、坡尖以及地质样态上属于海底高地的海台、海隆、海峰,作为沿岸国大陆架陆地自然延伸的性质更为明显。在第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上,与会各国讨论了大陆架的法律概念,UNCLOS最终确定以“海底特殊地形规则”回应大陆架划界中的特殊情况,丰富和扩展了“自然延伸原则”。UNCLOS第76条第6款规定,如存在海底高地,则可划定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的外大陆架,海底高地地形可以突破大陆架外部350海里界限的限制:一是在确认海台、海隆、海峰、暗滩和坡尖不同于UNCLOS第8部分规定的岛屿,依据UNCLOS第121条第2款,不具有独立划定大陆架的地位;二是承认海底高地具有陆地自然延伸的属性,沿岸国可依海底高地申请划定350海里外大陆架。随着海冰的加速融化、科学测绘技术的发展,北极海域存在的诸多岛屿链、海底高地开始为人所知。由于北极海岸线支离破碎,加之沿岸国利用直线基线划定大片海域为内水,为外大陆架扩张创造了有利条件。〔20〕UNCLOS第76条第6款设定的“海底特殊地形规则”,很可能成为沿岸国申请确定35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的依据,外大陆架的界限范围可能大幅扩张。
  海底特殊地形可以视为沿岸国领土地质层面和法律概念层面的自然延伸,但有肆意扩张沿岸国大陆架范围之嫌,且可能缩小公海海底区域,限制其他国家对公海自然资源的共同开发。以“自然延伸原则”为基础衍生的“海底特殊地形规则”所确定的外大陆架范围,难以协调各方利益,甚至成为引发冲突的祸源。从北极外大陆架划界的实践看,当事国为主张外大陆架权利特意寻求相关地质证据,因为划定外大陆架边界的依据已不再是传统的距离要素。〔21〕在“缅因湾海洋边界”案中,国际法院指出:“边界范围产生于具体的法律规则,而非单纯的地质事实。”〔22〕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俄罗斯、美国、加拿大等沿岸国必然加快对未划界大陆架区域的勘探及地质测绘、研究,搜寻有利的外大陆架划界申请证据成为常态。CLCS制定的《科学和技术准则》第七部分在对洋脊和海底高地的概念及技术适用标准的解释中指出,洋脊概念尚无明确的固定定义,有关地理标准的问题应当个案单独审理;同时,“海底高地的认定应当综合大陆边形成的过程以及大陆形成的方式进行考量、判断”。〔23〕不过,以“自然延伸原则”指导外大陆架划界认定的标准模糊,各国完全可以向CLCS提出对其主张有利的地质标准。“海底特殊地形规则”的技术标准亦无法妥善解决海岸相邻国及相向国依据“自然延伸原则”对同一区域均享有主权权利时产生的权属争议。在“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考虑当事国海岸距离重叠因素,否认“自然延伸原则”的适用,采用距离标准进行划界。〔24〕在外大陆架划界申请实践中,北极海域海底地形特征及其岩层厚度、地质状况逐步为沿岸国家掌握,向CLCS提交的划界申请之范围将进一步扩展。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自然延伸原则’仅划定沿岸国大陆架边界。”〔25〕在北极海域外大陆架划界中,永久冻土层持续融化,沿岸国海岸线及赖以确定其领土自然延伸界限的领海基线发生变化。〔26〕沿岸国可主张的外大陆架权利基础亦可能发生变更,导致沿岸国对同一区域内外大陆架享有的权利重叠。国际法学者马尔科姆·伊万认为,国际法院在“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中综合地质因素,排除“自然延伸原则”的适用,动摇了该原则作为沿岸国主张权利唯一法理基础的地位。国际司法实践的趋势就是不断降低“自然延伸原则”在划界过程中的作用。〔27〕“自然延伸原则”虽可为沿岸国行使权利提供法律基础,但恐难划定一国外大陆架的准确范围。在沿岸国主张与相邻国、相向国依“自然延伸原则”确定的权利主张产生重合时更是如此。国际法院法官德阿雷查加认为,公平划界的实现源自划界结果的公正性。〔28〕因此,应当以“公平原则”为指导,考虑“自然延伸原则”,同时探寻其他具有可行性的划界规则,妥善协调北极海域沿岸国间的大陆架利益冲突,适当兼顾北极利益攸关国的海洋权益。
(二)“适当顾及原则”:“等距离线规则”的“调节阀”
  《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同一大陆架临接海岸向相、毗邻国家之领土时,除具有海岸的特殊外形、岛屿的存在及可航水道存在的特殊情形,均适用等距离或中间线之界限规则对大陆架的外部界限予以确定。”此即“等距离线规则”。审视北极海域外大陆架划界实践,UNCLOS与《大陆架公约》设置的外大陆架划界规则存在差异,各沿海国通常会选择有利于本国利益的划界规则,主权权利主张之冲突在所难免。沿岸国间就外大陆架划界产生纠纷的,应依据UNCLOS第15部分规定的程序进行解决。在冰岛没有加入《大陆架公约》、美国没有加入UNCLOS的情况下,适用《大陆架公约》、UNCLOS创设的“自然延伸原则”“等距离线规则”调处纷争的前提是,《大陆架公约》和UNCLOS是否构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3项中的“国际习惯”。否则冰岛、美国在与相关沿岸国发生外大陆架划界纠纷时,“自然延伸原则”“等距离线规则”的适用就缺乏国际法基础。事实上,《大陆架公约》第1条已经认可了“自然延伸原则”,美国没有加入UNCLOS不影响国际法院依“自然延伸原则”对美国与相关沿岸国的外大陆架划界纠纷进行裁决。在“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承认:“‘等距离线规则’已经得到详尽阐释。”〔29〕冰岛作为《大陆架公约》的非缔约国,其主张的外大陆架权利范围与挪威、丹麦存在部分重合。基于挪威针对斯瓦尔巴德群岛海域的外大陆架划界案已被CLCS批准,〔30〕且冰岛未对丹麦的划界申请提出实质性的反对意见,〔31〕故“等距离线规则”可视为处理沿岸国外大陆架纠纷的具体规则。然而,“等距离线规则”在具体适用中存在如下困境。一是“等距离线规则”以产生争议的相邻、相向国间距离作为划界的核心标准。由于国际法院对“等距离线规则”中特殊情况的认定标准不同,机械适用“等距离线规则”而忽略特殊情况进行划界,可能产生不公平的划界结果。在“尼加拉瓜/洪都拉斯领土与海洋边界纠纷”案中,国际法院认为:“海岸线的任何不规则性都会对‘等距离线规则’的适用产生影响,如海岸线极不规则。此时,应当考虑海岸地质结构特征和大陆架边界的地貌特征。”〔32〕适用“等距离线规则”时,除应考虑海底特殊地形、岛屿、可供航行的水道的影响外,第三国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航行与飞越自由、自然资源开发权也应作为特殊情况考量。无视外大陆架地理特征而单纯追求平分划界,则无法实现公平的划界结果。二是“等距离线规则”主要解决划界相邻、相向国之间的划界纠纷,沿岸国依据“自然延伸原则”“海底特殊地形规则”就北极相关海域向CLCS提出单一主张的,若不与第三国产生纠纷,则无“等距离线规则”的适用空间。俄罗斯在向CLCS提交的外大陆架划界申请中便没有援引“等距离线规则”,而是依据地质科考证据,以“自然延伸原则”在北极海域申请面积极广的外大陆架。〔33〕由此可见,在此种情形下,沿岸国的划界行为依然会造成公海海底区域的大幅度缩小,对利益攸关国的航行与飞越自由、自然资源开发权利、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等造成不利影响。
  与“自然延伸原则”相比,“等距离线规则”更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应用较多。不过,审视北极海域外大陆架划界纠纷现状,仍应遵守“公平原则”,兼顾海底特殊地形、岛屿、可供航行的水道等特殊情况,在进行划界时灵活把握。在“格陵兰/扬马延海洋边界”案中,国际法院认为,浮冰对毛鳞鱼捕捞造成的影响可以作为“等距离线规则”适用的特殊情况加以考虑,〔34〕旨在实现公平划界。在“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在特定案件中,对合理和公平的判断取决于案件的特殊情况。”〔35〕个案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弱化“等距离线规则”的适用,以“公平原则”指导划界。如考虑划界方法对渔业资源的开发、生物群落的分布、矿产资源的分布、航运安全与航行自由的影响。“等距离线规则”的适用应与个案的“特殊情况”紧密联系,力争实现公平的划界结果。在沿岸国单纯依据“自然延伸原则”“海底特殊地形规则”进行划界时,CLCS应参照UNCLOS第56条、第58条、第78条、第79条设定的“适当顾及原则”,公平裁定沿岸国基于“自然延伸原则”“等距离线规则”主张的外大陆架范围,最大限度实现各国利益的最大化。在“弗吉尼亚号”案中,海牙国际仲裁庭认为:“‘适当顾及原则’要求沿岸国在适用其国内法的过程中,应积极采取必要有效措施,适当顾及第三国利益。”〔36〕意大利学者图里奥认为:“‘适当顾及原则’下的具体义务不是事先确定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涉及的权利性质确定的。”〔37〕在解决专属经济区权利争端时,国际法院及海牙国际仲裁庭要求沿岸国在行使权利时除符合国际法外,应当遵从“合理、必要、相称”的“适当顾及原则”。“适当顾及原则”不限于UNCLOS规定的第56条、第58条、第78条、第79条。在北极海域外大陆架划界争端的解决中,适用“自然延伸原则”抑或“等距离线规则”作为依据,皆应兼顾“适当顾及原则”。作为沿岸国应遵守的基本原则,“适当顾及原则”要求在划界时考虑海底特殊地形、岛屿、可供航行的水道在外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也要求沿岸国在主张权利时妥善顾及相关国家的主权权利,充分考虑内陆国与地理不利国的特别需要。“自然延伸原则”与“等距离规则”倾向于从地质科学的角度划定沿岸国的外大陆架边界,恐难为沿岸国权利的行使划定合理的边界。在北极航道治理中,本应由国际法协调利益攸关国与沿岸国间的权利行使,但是沿岸国打着“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通航安全”等的幌子制定歧视性的国内法,甚至以“历史性权利”为依据对北极航道进行内水化管理、立法。沿岸国基于自身国家利益、政策导向为利益攸关国设定UNCLOS规定外的不合理义务,UNCLOS追求的“非歧视性”目标难在现有划界模式下实现。因此,应为沿岸国的权利行使设定合理边界,消减其单方国家行为对利益攸关国海洋权益造成的实质损害。“任何海洋权益不是绝对、孤立存在的,需要‘适当顾及’第三国权利的行使。”〔38〕“适当顾及原则”在UNCLOS中的表述为“due regard”,与《公海公约》中“reasonable regard”之表述一脉相承,要求沿岸国在行使权利时,妥善考量行为的合理性,不得对第三国权利造成重大损害。适当顾及他国权利,合理限制行权范围,保证本国主张不会破坏既有海洋秩序。
  “适当顾及原则”要求保障各国公平有效利用北极海域的海洋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沿岸国在制定、执行国内法的过程中,应遵循UNCLOS,和平行使海洋权利。不得为他国设定不合理的义务,制定具有“歧视性”的航道管理制度、资源开发制度,力争满足“适当顾及原则”的要求。同时,CLCS在评估沿岸国依据“自然延伸原则”与“等距离线规则”提出主张时,应事先评估划界请求可能引发的后果,考虑沿岸国主张对海洋法秩序和利益攸关国造成的不利影响,促成沿岸国与利益攸关国通过磋商、沟通解决争端。换言之,通过“适当顾及原则”设定沿岸国权利行使的边界,确保利益攸关国的合法权益不因沿岸国的国内立法受到减损。“作为‘诚信’义务,‘适当顾及’义务要求排除当事国滥用权利或者不诚信履行义务的行为。”〔39〕沿岸国划界行为可能对第三国权利造成不利影响者,沿岸国应履行通知、磋商等“适当顾及原则”项下的程序义务。保障利益攸关国的航行与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权利及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权利,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实现各国海洋利益的平衡。
三、北极海域外大陆架的划界模式与制度协调
  外大陆架上覆水域为公海,陆缘通常临接国际海底区域,在此意义上,外大陆架不是独立的海洋空间。北极航道主要存在《南极条约》、《斯瓦尔巴德条约》、“冰封区域条款”等治理模式之争,外大陆架制度如何实现与其他海洋制度的协调适用,是保障各国航行与飞越自由、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的前提。因此,上述治理模式及相关协调机制的选择与完善对北极海域外大陆架划界意义重大,有必要展开全面而深入的剖析。
(一)北极外大陆架划界模式的选择:协议划界与可能出路
  UNCLOS第83条第4款规定,“如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其具有优先性,关于划定大陆架界线的问题,按照协定解决”。划定大陆架界线的协议是在当事国地位平等基础上,综合当事国的国家战略、区域政策、生态环境保护利益、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益等因素一致达成的划界结果。但是,部分沿岸国之间达成的协议的执行状况不容乐观,有应用“历史性权利”提出主张者,有采取“插旗”行为宣示权利者。“当事国在争议海域单边行使管辖权将侵犯其他当事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并剥夺后者原本可以获取的利益。”〔40〕沿岸国单边行使主权权利的行为严重背离UNCLOS第83条第4款的规定。在“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认为,不顾其他国家立场,试图用单方行动确定海洋边界的行为是违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41〕依循UNCLOS,外大陆架划界主要通过履行协议得以实现。UNCLOS第83条第4款旨在督促当事国履行协议,相关协议的缔结则需要当事国依UNCLOS第83条第2款践行诚信义务。在“喀麦隆/尼日利亚陆地和海洋边界”案中,国际法院认为,“诚意原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既定原则,UNCLOS第83条并未要求谈判必须成功,如同国际法中所有类似的谈判义务一样,必须真诚地进行谈判。〔42〕当事国应当真诚地进行谈判,以期就有关区域划界达成公平、一致的结果。在“罗马尼亚/乌克兰海洋边界”案中,国际法院根据当事国缔结的《国家边界制度协定》,对大陆架、专属经济区进行了划界,是对诚信义务的坚守。〔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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