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诉求始于司法实践的探索,裁判结果的多样化反映出我国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不足.通过对域外相关制度的梳理,反思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形成理论证成体系,进而建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制度建构上,应当建立具有本土特色的基础理论体系,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指引,切实顺应人民群众的需求.同时,应把握共通性要素,兼顾具体诉讼领域的客观规律,合理界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依据、赔偿方式、赔偿金的管理及使用、赔偿制度衔接等诸多要素,体现出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多元化的特征及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