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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罪错未成年人矫治合作机制的构建
《检察实践》
2021年
16
39-46
杜宣;毕宝琦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210000;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210000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加强与专门学校的工作衔接,针对专门学校数量少、收治标准模糊、入学程序障碍等现实困境,应立足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法治的思维和工作方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通过推进建章立制,搭建预防矫治体系,推动与专门学校共同构建此类罪错未成年人矫治工作的长效衔接机制,以更好地教育和挽救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或涉罪的未成年人,践行未成年人检察办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维护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实现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罪错未成年人        严重不良行为        专门学校        衔接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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