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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民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平行程序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21年
4
15-33
涂广建
澳门大学法学院
根据《纽约公约》第2条,跨境民商事关系当事人选定仲裁意味着排除了各缔约国法院对相关争议的管辖,但由于《纽约公约》的"先天"缺陷,并未能做到彻底摒弃、排除国际民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平行程序.当国际民商事仲裁与诉讼出现管辖冲突时,必须在司法机关与仲裁庭之间找到理性的衔接点和平衡点,合理划分它们之间的权限,有效化解它们之间的矛盾.目前,在国际及各国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解决国际民商事仲裁与诉讼平行程序问题的模式,即"消极效力"模式、"先行优先"模式和"诉讼与仲裁并行"模式.综合考量以上三种模式的优缺点,"消极效力"模式有助于提高仲裁程序效率、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减少法院对仲裁程序的不当干预,较为适合用来处理仲裁与诉讼的平行程序问题,它也应当是我国《仲裁法》未来发展和改革所应采纳的模式.
国际民商事仲裁        国际民商事诉讼        平行程序        《纽约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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