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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与刑法保障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
2
22-37
康均心;谷曼曼
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反恐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年初,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侵袭,全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人类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复杂.然而,无论社会关系如何变化,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以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剥夺人的自由、财产、资格、生命等为代价来惩罚现实犯罪和预防潜在犯罪的特性,保护受害人及社会法益、保障犯罪人的人权、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尽管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性不容置喙,但是其调整的内容和形式却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探究如何在飞速发展而又变幻莫测的社会关系中及时地调整刑法规范的内容和方式则是刑法研究者要承担起的重要历史使命,以期使其更加符合社会现实,并在社会关系调节中发挥更大的效能.因此,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展开对后疫情时代社会安全的刑法保障的讨论极具理论和现实意义.
总体国家安全观        刑法保障        公共卫生安全        社会安全
  
总体国家安全观与刑法保障

康均心,谷曼曼*

内容提要:2020年初,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侵袭,全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人类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复杂。然而,无论社会关系如何变化,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以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剥夺人的自由、财产、资格、生命等为代价来惩罚现实犯罪和预防潜在犯罪的特性,保护受害人及社会法益、保障犯罪人的人权、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尽管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性不容置喙,但是其调整的内容和形式却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探究如何在飞速发展而又变幻莫测的社会关系中及时地调整刑法规范的内容和方式则是刑法研究者要承担起的重要历史使命,以期使其更加符合社会现实,并在社会关系调节中发挥更大的效能。因此,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展开对后疫情时代社会安全的刑法保障的讨论极具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总体国家安全观;刑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社会安全
一、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理念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宽广,内外因素比任何时候都复杂,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1〕总体国家安全观具有深远的理论价值和鲜明的实践意义,彰显了中国智慧,体现了中国担当,为我国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十九届五中全会十四五规划提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筑牢国家安全屏障”。〔2〕该论述深刻阐述了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国家和人民更安全的基础。近年来,在推进国家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过程中,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对此,只有增强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坚决主动预防,才能在遇到潜在的风险危机时防微杜渐、化险为夷。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体国家安全观得到了确立并逐步巩固。为应对新时代新的安全问题与挑战,一方面,要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断增强保障安全的能力本领;另一方面,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大力推进保障国家安全建设,巩固国家安全保障体制机制,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确保人民幸福、国家长治久安。
  法治保障体系牢固,国家安全保障体系才能更加牢靠。依法治国是法治保障体系建立前提;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根本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国家长治久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根本遵循;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国家安全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刑法作为一部保障法,在保障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上具有不可或缺、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理念的现状
  国家安全是重中之重,安全如若没有保障,那么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就失去了基础。把国家安全的维护工作和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才能构筑起法治建设的制度基础。因此,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正是我国法治体系的基石。当前社会,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交相混杂,高速发展、日新月异的社会中各种内外矛盾犬牙差互、纷繁复杂,各方面、各领域安全问题接连不止、层出不穷,这些都是我国国家安全保障方面正面临的困难与挑战。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民免受危害和潜在危险的威胁,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抉择。〔4〕随着我国《国家安全法》的实施,我国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安全领域的“基本法”,该法与刑法对国家安全的保障是紧密连接的。
  作为刑法的首要保护对象,总体国家安全观中的“十一种安全”及“八个方面十六个具体风险”都被刑法保护所覆盖。刑事法律对国家安全的保障是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中的极其关键的一部分,可分为总体任务和重点任务两部分。在总体任务方面,我国《刑法》第2条提纲挈领地规定了保卫国家安全、政权和制度等内容。《国家安全法》第8条也规定了维护总体国家安全体系的任务,还规定应把握好安全与发展、协调内外安全、传统与非传统安全、自身与共同安全等几个关系。在重点任务方面,强化保障部分关键、紧要事项,如政治安全,刑法篇首即宣示了自身之任务,其内容都可以被归为广义政治安全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刑法整体皆以保障政治安全为基本任务。在国际安全方面,在我国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中也得到体现。如《国家安全法》第18条规定了军事领域的安全合作和海外军事行动等涉外军事内容,表明我国已然从保障国际安全的战略的角度保障海外军事安全。《国家安全法》第31条明文规定了对核能和平利用和防止核扩散、安全领域国际合作等国际安全的任务。
  保障国家安全是刑事法律保障国家安全法治的基点。其中对反恐怖主义等国家安全重要领域中“敌人刑法”立场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其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待反恐斗争中的打击处置对象,即仍像对待一般犯罪行为人那样对待恐怖主义犯罪分子,还是像对“敌人”一样对待和处置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在刑事法律的政策、立法和适用方面,是用“敌人刑法”还是仍遵循一以贯之的“公民刑法”。在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的反恐斗争立法实践中,“敌人刑法”之立场已然在《反恐怖主义法》等一体化刑事法律中得到贯彻,如《反恐怖主义法》第30条关于安置教育规定明示了“敌人刑法”思维。其他方面的立场转变也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建设中有所体现,如文化安全保障方面,从改革开放之初对文化安全的不断弱化,到近年来被再次予以关注,立场的转变与近年西方国家实施的大规模文化入侵等试图内部瓦解的危害行为密不可分。总体国家安全观将文化安全视为国家安全的保障之一,《国家安全法》也规定了从文化自信、核心价值观等层面捍卫意识形态主导权,并提出将文化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手段,文化安全得到了充分的防范。
(三)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理念的转型
  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我国面临的各方面挑战与威胁复杂多变、前所未有,国家、社会法益和人民法益面临潜在而严峻的风险,古典刑法学派过于消极的立法理念很难有效应对目前安全防范的客观需要,具有前置预防性的积极主义刑事立法观成为满足国家社会安全之需的必然之选。必须承认,在风险社会中,必然的风险将长期伴随,并时时刻刻威胁着我们。尽管势头未衰,与社会需求愈发不相适应的传统刑法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即将渐渐遁入刑法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让位于与时代碰撞而生的新理念,如同工业革命对人类社会的冲击和伴随的社会问题促进了刑法变革与新派刑法的产生一样,如今兴盛的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革命使得传统犯罪借此变得网络化、虚拟化和智能化,新型犯罪日益多元化、复杂化,这些都对刑法体系和架构顺应时代发展而变革提出了新要求,但刑法自身的变革完善始终滞后于社会发展演变,二者不相匹配的矛盾日益凸显。
刑法具有从属性,在法体系上是一部保障法,是法秩序中的第二层保障。但是刑法也具有独立的价值,并不完全依托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规范建构的法律关系中,这一点在保障总体国家安全领域尤为突出。现代社会,严格遵循古典刑法理念已经不能很好适应社会的要求,尤其在安全价值方面,刑法保障逐步过渡到了风险社会刑法理念与安全刑法理念。金德霍伊泽尔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保障行为规范得到遵守。若有人实施了设定出的具体的行为人的行为,由自身行为否定规范对其的约束力,那他就必须承担一种法律规定的也具有象征意义的代价,即被国家判处刑罚。〔5〕从行为规范的层面,刑法也是一部预防法。
  在愈发难以预料和捉摸的安全危险威胁下,为使国家、社会秩序得以重新构建,风险社会这一理论一经提出就迅速介入到包括刑事法在内的各种公共政策领域中。国家和人民对安全的需求汇集到一起,形成了对刑事政策制定的压力,最终通过目的管道传递至刑法体系内,驱使刑法向预防目的方向演进。强调以预防为目的的刑法登上了历史舞台,其中最重要的是积极的一般预防。这标志着除了消极对危害结果的惩罚处理和规避,风险的一般预防和控制也成为刑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刑法的国家安全保障理念本身并非确定的,不同主体、不同时期的安全诉求都各有侧重,这些不同的诉求推动刑法保障不断发展并构建成为复杂的体系。刑事法在不同维度上保持着相应的扩张性和适应性,满足不同时期不同层面的安全保障需求。刑法理念观念上,在保护法益和保障社会安全这一纬度的两方面之间,大致是“从法益保护为中心的传统刑法观、风险刑法观、安全刑法观、敌人刑法观”这一系列走向。最末端的敌人刑法观有使国家安全保障的重要领域,如反恐刑事化走向反恐战争化的严重风险倾向,与当今冷战结束后世界和平与发展这一主题相悖;最前端的传统刑法观以规制“实害犯”为重心;居中的风险刑法观与前二者相比,更加适宜作为对待现代社会尤其是工业化和第三次科技革命之后带来的风险,但这种风险与当下我国与世界正在面临而更加需要被重视的恐怖、极端主义风险还是略有不同。〔6〕从更加偏向于维护国家、社会安全的利益上考虑、权衡,确立安全刑法观能更加有效地、充分处理对待当今乃至未来我国面临的诸多国家安全威胁。
  提倡并运用安全刑法观更好保障国家社会安全的同时,还需应然地坚持传统刑法中所发扬的刑法谦抑原则。客观主义、结果无价值论内涵中保障人权的积极因素应当得到继续发扬与完善,坚持通过立法上适当性、必要性的限制、司法上正当程序的维护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与运行,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保障。同时,在安全保障与人权维护的价值冲突中审慎考量,全面体系性的寻求最佳平衡点。
二、国家安全刑法立法保障
(一)国家安全刑法立法保障的重点
  1.政治安全保障和维护
  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宗旨,政治安全为根本。政治安全之保障,可以分为内外两个层面:对内要加强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国家政治秩序稳定;对外要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政治安全得到保证,必然会极大程度促进国家的整体安全发展,也势必会促进经济、文化等社会其他方面的良好发展,这是人类文明历史中蕴藏的规律和经验。若缺失了政治安全的支撑,大量恶性结果将逐一浮现。政治不安全带来的政府失序,将危及经济、文化发展,给国家安全带来隐患和实质性威胁。政治安全之于国家安全,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当下全球局势不稳定时期,政治安全愈发重要和值得关注。〔7〕坚持以政治安全为根本,就要严格防控和打击扰乱政治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强调必要的提前介入与事前预防,防患于未然,消除政治不安全因素于萌芽,这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应有之义。此外,政治安全还具有统摄经济、社会等其他领域安全的功能,与之相互作用、影响。以政治安全为根本的安全体系之维护,事关国家整体平稳发展,关系到民族未来与人民福祉。
  2.核安全保障
  对于核安全这类新型严重风险的保障,若依据传统法益侵害说,一定会致使刑法介入核犯罪滞后,给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针对核安全保障,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仅运用了具体危险犯与结果犯两种模式,并不十分恰当,不能将这种危害性程度极其严重的危险扼杀于萌芽,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介入核犯罪相对滞后。〔8〕具体不足包括行为主体的局限性、行为方式规定不足、行为对象不够充分等。核犯罪抽象危险犯与预备行为正犯化、核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的交叉等方面也需要引起立法层面的重视。
  3.反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保障
刑法在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方面秉持了较为积极和扩张理念,这对一般预防刑法目的之实现大有裨益,有效发挥了刑法的安全价值:不仅公众的安全需要得到满足,而且公众守法的法律规范作用得到发挥。经由刑事立法的禁止性规定,公民得以对自己的行为予以预测,并能深切意识到违反禁令的不利后果,公民的规范意识由此觉醒,刑法的预防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这样,刑法对社会一般人的行为产生了积极的指向和引导,秩序安全也得到了保障。虽然如此,早期化的刑法立法实践,仍坚守“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原则,以行为作为核心而非行为人,更不能对思想加以处罚。行为人的言论表现其内心的思想,是否算作刑法上的行为,必须审慎对待和慎重判断。对宣扬恐怖、极端主义的行为,至少满足如下要件,才能进行入罪化:其一,实施了制作、散发、讲授、发布等行为。恐怖、极端主义思想演化为行为才具有犯罪化的基础;其二,传播的受众需要是不特定多数人。这样,刑法的介入才具有足够的正当性。
  4.食品药品环境等领域刑法安全保障
  该类犯罪一般会对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威胁和损害,也是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部分。在刑事立法中相关犯罪的累积犯与严格责任的引入都在学界引起热议。有观点提出要调整相应罪名体系,如食药环境领域的渎职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有观点提出要改进刑事责任制度。首先,要充实资格刑内容。当前,对我国公民而言,我国刑罚体系中只有剥夺政治权利这一个资格刑承担方式,且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针对公民政治权。而在食药环境犯罪以及经济犯罪中,罪犯主要是利用自己的经济权利、经济资格、荣誉制度来谋取经济利益,所以,有必要正视我国资格刑制度的欠缺,在资格刑中增加有关经济权利限制、经济资格剥夺的刑罚方式,以利于更有针对性的解决食药环犯罪问题。其次,重视保安处分制度建设。“我国刑法到目前为止,没有增设新的资格刑,导致法院只管判刑,而不关注行为人是否被吊销执照、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是否还有可能继续。”〔9〕而且,我国当下刑法中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制裁措施都有适用上的短板,无助于犯罪的规制。例如,《刑法》第37条的职业禁止要求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刑法》第38条、第72条规定的管制和缓刑之中的禁止令都必须是轻罪,《刑法》第383条犯贪污罪不得减刑、假释也仅仅适用于罪犯被判处死缓需要减为无期徒刑的情形。因此,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刑罚和行政处罚竞合适用的制度,另一方面要在刑罚之外积极探索常态性的保安处分制度,以终止食药环违法行为的继续,并预防罪犯服刑期满后再次从事此类犯罪。从实际情况看,不仅是食药环犯罪,其他相关犯罪也都对刑罚立法提出了挑战,需要迅速转变思路,并进行系统性的制度建构。〔10〕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强化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
(二)国家安全刑法立法保障的完善
  为更好地发挥刑法保障国家安全的作用与功能,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从构建更完善国家安全法治角度出发,刑法立法方面相关内容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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