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期刊名称:
全部
作者: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期刊年份:
全部
期号:
学科分类:
全部
搜索 清空
人格尊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首要价值
《当代法学》
2021年
1
3-14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民法典》人格权编        人格尊严        人格权        财产权
·民法典专题·
人格尊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首要价值

王利明*

内容提要:人格尊严的至高无上性,也必然要求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充分彰显人格尊严的基本理念和精神,这是整个人格权法的价值基础,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宗旨就在于维护人格尊严。在人格权的行使过程中,人格尊严和自治也会发生冲突。在此情形下,如果法律对私法自治没有任何限制,就意味着要尊重当事人的自治,但由此会带来导致不利于人格尊严的结果。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将人格尊严作为其首要价值,就必然要求在人格尊严与财产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向人格尊严保护倾斜,这种优先保护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对于准确理解和运用人格权编的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编;人格尊严;人格权;财产权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既是《民法典》在体系上的重要创新,也是《民法典》在充分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重大亮点。由于各项人格权都充分彰显了人格尊严,因而人格尊严成为人格权编的首要价值,保护人格权就是要维护人格尊严。明确人格尊严在人格权编中的首要地位,就要解决人格尊严与私法自治、人格尊严保护与财产利益保护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人格尊严的问题。在二者冲突时,私法自治和财产权应当受到必要的合理限制。因此,在人格权编的价值体系中,人格利益处于最高的位阶。准确理解人格尊严在人格权编的首要地位,对人格权编的准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编的首要价值
  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都是整个国家。”我国《民法典》就是这样一部彰显了人文精神、充满着人文关怀的民法典。《民法典》人格权编以人格尊严为首要价值,也充分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
(一)人格尊严为何是人格权编的首要价值?
  以人格尊严作为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落实宪法保护人权、维护人格尊严的要求。《宪法》第38条规定了“维护人格尊严”原则,据此将保护人格尊严作为宪法的基本价值。《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入宪,也为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如何贯彻、落实好宪法的上述原则和精神?人格尊严本身就是一个表明了人权保障的哲学立场、价值基础和逻辑起点的概念。既然宪法已将人格尊严设定为法秩序的基础,那么民法典应依据宪法,将人格尊严作为民法的价值基础。就人格尊严的保护而言,需要将其转化为民法的人格权制度,然后通过由法官援引人格权的相关规定,最终实现宪法原则的具体化,使之真正得到落实。《民法典》人格权编转述《宪法》的表述,并非简单的重复,而具有将宪法规定具体化的价值,使得其具体化为一种民事权益。
  维护人格尊严是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基本要求。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Maslow)曾经提出著名的“需求层次理论”,即当人们的基本物质需要还尚未满足时,对隐私等精神性人格权的诉求会相对较少,而当人的生存需要基本满足之后,对文化和精神的需要将越来越强烈。〔1〕马斯洛把这种心理需要归纳为自尊需要。〔2〕在进入新时代以后,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愿景即将实现。在基本温饱得到解决之后,人民群众就会有更高水平的精神生活追求,从而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体面的生活。每一个平凡的中国人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既包括了物质层面的丰衣足食、住有所居,也包括了精神层面的维护自身人格尊严。正因如此,“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3〕,这也构成了《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要原因。
  维护人格尊严是适应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人格权保护现实需求的必然要求。21世纪是科技和信息爆炸的时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甚至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组织方式。另一方面,科学技术一旦被滥用,反过来也可能损害个人的隐私、个人信息、生命健康等,从而损害人类的福祉。各种高科技的发明已经使得人类无处藏身,如何强化对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保护,成为现代法律制度所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4〕这些问题的产生,均呼唤着一部能够有力回应时代之问的法典问世,而人格权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成为《民法典》回应时代之问、彰显时代特色的主要亮点。
  维护人格尊严是弥补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重要表现。传统民法以“财产法”为核心,人格尊严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而现代民法逐渐转向以人为核心,民法可以被更准确地理解为“活着的人”的法、“想更好地活着的人”〔5〕的法。人格尊严的至高无上性要求其既应当是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的根本目的,也应当是贯穿于全部规定的基本理念和精神,构成整个人格权法的价值基础。维护人格尊严的基本理念不仅使得《民法典》的价值体系更加完善,也使得《民法典》的形式体系更加完善。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落实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任务,改变了传统民法存在的“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因此,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和最大亮点,也为世界各国有效应对人格权保护问题提供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
  维护人格尊严是对我国历史经验的系统总结。中国经历了几千年漫长的封建社会,具有悠久的、漠视人的主体地位和人应当享有尊严的封建专制传统。新中国建立以后,人民当家作主。从1954年制定宪法开始,数部《宪法》都确认了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的原则,但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以至于对个人权利和尊严的维护在民法上一直付之阙如。甚至在“文革”期间,发生了各种“戴高帽”“架飞机”“剃阴阳头”以及在人们脸上涂墨等严重侵害个人人格权的行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格尊严饱受严重侵害。正是基于对“文革”期间造反派等严重侵害人格权暴行的反思,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以专节的形式规定人身权,第一次广泛确认了公民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以此作为依据,第一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开始进入法院,司法实践也成为推进人格利益保护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裁判了大量人格权的案件,制定了一些关于人格权的司法解释。这些立法与司法实践极大地推进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为《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人格尊严何以是人格权编的首要价值?
  人格尊严的至高无上性,也必然要求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充分彰显人格尊严的基本理念和精神,这是整个人格权法的价值基础,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宗旨就在于维护人格尊严。人格权编的立法目的在于“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6〕。每一项具体人格权都彰显了人格尊严的价值,一般人格权以人格尊严作为基本内容,各种新型人格利益也同样以人格尊严作为评判的标准。因此,保护人格权和维护人格尊严成为人格权编根本的立法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体系安排与制度设计,无不彰显着保护人格权与维护人格尊严的理念,二者互相作用,共同为《民法典》人格权编奠定了价值基础,提供了方向指引。
1.一般人格权以维护人格尊严为基础
  一般人格权的基础价值就在于保护人格尊严,以此实现人格独立与自由发展。〔7〕在德国法中,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并非经由民事立法创造,而是经由司法判决形成。这些司法判决的成文法依据主要是《德国基本法》第1条关于人格尊严和第2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因此在德国法中,一般人格权本就是出于人格尊严保护的目的经由司法判决而产生的概念。〔8〕我国《民法典》第109条确立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形成人格权保护的兜底条款,我国《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该条规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一般人格权。这一规则也正式确认了人格尊严作为判断一项权益是否构成一般人格权的标准。由于一般人格权旨在弥补具体人格权僵化的不足,因此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外延是不断随着实践的变化而越来越丰富的。而人格尊严,则是一般人格权的内核,是判断所有新型人格利益的基本标准,任何一种权益受到侵害后,只要侵害了个人的人格尊严,都可以纳入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各种人格利益时,是否要受到人格权的保护,要以人格尊严为标准进行判断,这表明了人格尊严是值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的基本标准。由此也表明,人格尊严是整个人格权编的基本立法目的。
2.关于生命尊严的确认
  我国《民法典》第1002条在规定生命权时,明确规定生命权的内涵不仅包括生命安全,也包括了生命尊严。所谓生命尊严,是指维护生命存续的质量和维护生命结束的质量。每个人不仅仅要活得有尊严,而且要求死得有尊严,生命对每个人是宝贵的,是无价的。生命是一个过程,从出生到年幼、成年、衰老、离世,每一个阶段都体现了人生的价值和意义,并且始终是法律所要关注和保护的重点所在。即使生命处于刚开始的胚胎阶段,也具有尊严的价值。生命权是第一人权,是所有权利之首。在生命权中,将生命尊严作为基本内核,而生命尊严又是人格尊严的具体表现,这就凸显了人格尊严的基础性。
  生命尊严是人格尊严的具体体现,维护生命尊严在《民法典》上具有如下意义:一是进一步扩张了生命权的内涵,充分彰显了人格尊严的价值。也就是说,个人既要活得有尊严,同时,个人也可以依法选择有尊严地死亡。所以,国外将其称之为“优生”和“优死”。〔9〕民法典》第1002条对于生命尊严的保护所采用的是“维护”的表述,该种表述旨在强调消极地保证生命尊严的维持,而非积极地对生命尊严加以处分。生命利益的至高无上性并不意味着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尊严,并损害他人的尊严,正如英国学者弗格森所指出:“生命的神圣性价值并不意味着一切生命都必须以一切代价去保存。”〔10〕二是生命尊严是对绝症患者进行临终关怀的价值基础。这就是说,生命的享有并不意味着个人必须负有痛苦生存的义务,不应不惜一切代价地生存,而应当享受生命的质量。笔者认为,当绝症患者依据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已经治疗无望,继续治疗会给其带来巨大痛苦,在此情形下,应当允许患者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继续治疗,从而尊重和维护其生命尊严。三是生命尊严是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生命尊严”不仅适用于活着的人,还可以扩展适用至胚胎、胎儿〔11〕、遗体等的保护。也就是说,对于这些具有人格意义的“物”,仍然要以有利于维护人格尊严的方式去对待和处理。〔12〕
3.对行动自由的维护彰显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民法典》第1011条关于保护行为自由的规定同样反映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例如,在“超市搜身案”中,某超市的保安怀疑消费者偷拿财物,对其进行搜身,虽然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但实际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13〕故此,禁止非法搜身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人格尊严。《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禁止他人以非法搜查身体的方式侵害行动自由,并将该规则规定在物质性人格权一章中,是因为此项与物质性人格权具有密切联系,因为非法搜查身体通常要将个人带到某个地方,限制个人的行动自由。同时,非法搜查身体也可能采取暴力行为,侵害他人身体。在人格权编中规定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可以对实践中频繁发生的非法搜身现象予以禁止,使自然人身体、隐私等免受侵害。
4.对性骚扰的禁止本质上是维护人格尊严
  《民法典》第1010条虽然规定在人格权编的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但并不能据此认为,性骚扰均构成对他人生命、身体和健康权的侵害。因为从实践来看,性骚扰的类型较为复杂,有时难以认定其侵害的是某种具体人格权。例如,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故意碰撞他人身体敏感部位,既构成性骚扰,也构成对他人身体权的侵害;如果在大庭广众之下实施该行为,还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如果行为人将其实施性骚扰的行为发到网上,也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利的侵害;如果行为人实施性骚扰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甚至使他人产生心理疾病,则应当构成对他人健康权的侵害。〔14〕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性骚扰侵害的是某种特定的具体人格权,而应当看到其本质上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人格尊严,这也符合比较法的经验。比如,1990年欧洲议会《关于保护男女工作人员尊严的议会决议》将性骚扰定义为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或其他以性为目的的行为。基于欧盟的指令要求,英国曾经在2006年颁行《平等法》,该法将性骚扰界定为故意或从结果来看侵犯他人尊严的要素。〔15〕因此,在对性骚扰的受害人进行救济时,如果无法适用某种具体人格权的规则,则应当认定行为人侵害了受害人人格尊严,即侵害了受害人的一般人格权。各类性骚扰无论呈现出何种形态,最终都是对人格尊严的侵害。性骚扰规定在人格权编中,也是基于其侵害的人格尊严的性质所决定的。
5.各项具体人格权的保护都彰显了人格尊严
  各项人格权都彰显了人格尊严,以对隐私的保护为例。美国学者惠特曼(Whitman)认为,欧洲的隐私概念就其实质而言,是以人格尊严为基础的,隐私本质上是人格尊严的具体展开,并以维护人格尊严为目的。〔16〕也就是说,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本质上是在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隐私体现了对“个人自决”“个性”和“个人人格”的尊重和保护。〔17〕而就个人信息而言,其之所以日益获得强化的保护,也与其体现了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存在密切关系。个人信息常常被称为“信息自决权(inform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right)”,同样体现了对个人自决等人格利益的保护。〔18〕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尚未登录,不能进行此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