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魁北克私法体系混合来源研究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4年
000
317-328
焦杰
魁北克私法;法律的混合来源;魁北克私法起源;最高法院的影响;魁北克民法典的解释;法语
Quebec’s private;mixed sources of law;origins of Quebec’s private law;influence of the Supreme Court;interpretation of the Civil Code of Quebec;french language
魁北克私法体系混合来源研究

MORIN, Sophie[1]著 焦杰译[2]

内容摘要:魁北克长期以来适用的是大陆法与普通法并存的混合法律体系,魁北克的法学家们也都认为这种情形短期内不可能改变。但其私法(主要受法国民法影响)发展总是被认为受到了普通法(在加拿大其他省份及联邦法中适用)影响和威胁。本文将就被认定会对魁北克民法体系纯粹性构成了威胁的因素进行研究。
关键词:魁北克私法;法律的混合来源;魁北克私法起源;最高法院的影响;魁北克民法典的解释;法语
一、存疑的危险
  “危险在哪里?”这个问题最近一直在困扰着我,因为乍看之下,魁北克的混合型法律体系并没有任何潜在的威胁存在。事实上,在我看来,我们这种混合型体系没有什么值得让人担心的地方,也没有消亡的危险,今后也无须为此紧张。可我依然无法停止思考:要找到任何可能是危险的迹象——就算是潜在的危险,而且无论这危险存在的可能是多么得微乎其微。
  但不知何故,在我看来,危险缺乏本身就是一个需要留心和思考的着眼点。风险评估说不仅是一种洞察力,也涉及知识水平的高低,评估人员的观点等诸多因素。那么在魁北克法学家眼中,存在于混合型法律系统内的威胁或危险究竟是什么呢?
  从一开始就应该阐明,虽然要留意任何潜在的威胁是一个不错的想法,但是魁北克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很宽泛的范围,基于该混合体系的起源,这个法律体系像丛林一样茂密。根据加拿大的联邦制度,魁北克这个蕴含在联邦政治体制中的省份,除受普通法制定的公法的制约,同时也受相关联邦法律的制约,包括不同方面的私法,如破产和离婚。但是,在联邦私法规制这些问题有缺失时,省私法可进行补充。也就是说,魁北克法律体系下根据民法产生的魁北克私法有时可以完善源自普通法的联邦私法。让这一切更加复杂的是,除了适用两种法律制度外,加拿大是一个双语国家:加拿大的判例法以英语撰写,同时会有法语版本,而民法则以法语撰写,同时会有英语版本。正如你们所目睹的,加拿大的司法机构和它的历史导致了来源于民法的一些规则和其他来源于判例法的规则在很多地方产生交叉。有一个单词可以形容:法律二元性(bijuralism)。因此,魁北克处在坚实的混合型法律制度中。
  由于魁北克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在私法制度中,更确切地说,民法体系同样具有多样性。对魁北克的民法我不予置评,这种做法是和传统的魁北克混合型法律体系的观念保持一致的。
  因此,从魁北克民法混合型本质没有受到威胁这个假设入手,我开始产生疑问。使我想到一种解释可能存在于我们的历史中:今天所存在的威胁(假设这里有一些)对过去的某个时期而言,可能都不算威胁甚至是不存在的。尽管这种威胁曾清楚地被魁北克的法学家意识到,而且这些威胁曾被提出并被大书特书。但这些威胁似乎在今日已不复存在。
  基于此观点,出现另一种说法。如今也许确实存在某种威胁,但与过去存在的危险是完全不同的。它甚至不足以被关注,也许就没有被当成威胁。那么魁北克民法的混合型本质难到不存在危险吗?怀疑只简单地是个本能反应吗?比起去找常出现危险的地方或者可能发生危险的形式,正常情况下可能是怎样的呢?这得出一个结论,由于没有见过一个一般形式下的威胁,我初步推断危险是不存在的。
  在探索潜在的或者真正可能影响魁北克民法体系混合本质的危险前,回顾一些可能已众所周知的背景内容之关键要素是有意义的。
二、历史背景
  当寻找民法体系混合本质中威胁的警示时,应该重视一些重要的历史和社会学问题。诚然,简单来说,魁北克这种混合管辖权总是让法学家们津津乐道,并且时至今日一直念念不忘。不过,魁北克法律体系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因素则始于历史上的文化碰撞。1534年,法国开始开拓殖民地。1760年,诺曼征服事件标志着新法兰西转移到英国人手中。新法兰西(于1791年成为下加拿大,最终于1867年成为魁北克)的领土内,当地人主要讲法语。从诺曼征服事件起,统治者不再讲法语,而改为英语。这是一个基本的历史架构,足以成为下文讨论内容的背景。
  在此架构下,不同的二元性发展着并且延续至今。一些词语随即出现在人们的思维中:法语/英语,母语为法语的人/母语为英语的人,联邦/地方省,以及法律中的民法/普通法。以上这些二元性情况很多时候都是已知危险的来源。也许可以简单地认为,这就是使我们担忧、质疑的地方。
  这些二元性普遍引起了各类反应。最终,这些反应彼此排斥(保留下纯正的东西)或者彼此同化(失去了纯正的东西)。诚然,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是一些有细微差别的词语,如:混合、混杂、杂交等。然而,它们并没有跳出排斥或同化的范畴。[3]此刻,我对于这类有细微差别的词语并无兴趣;反之,我会采用对魁北克法律史中某一具体阶段进行审查的方法,专注于两种极端的反应。
  我们可以很轻易地在魁北克法律史中追踪到排斥和同化这两个反应。最初的法国人和稍后的英国人,在领地内的统治者们都颁布了法律。自从殖民开始,法国习惯法被适用,直到1664年法国君主下令适用《巴黎习惯法》。诺曼征服事件之后,英国人尝试引入他们的法律制度,不过也无功而返。1764年,王室公告废止了法国法,代之以英国法。之后,新英裔居民签署请愿书,要求根据他们出生地法律、习惯、法令进行治理和审判。安德烈-雷默尔教授在一篇名为《1760年以来语言与法律的同化过程》的论文中指出,请愿的人们并未对征服者的法律表现出敌视。相反,他们表示愿意有条件接受和承认该法律。“在那个时期内,他们的不满都集中在语言障碍方面,因为英语已经逐渐成为法律文书、执业律师以及法官使用的语言。”
  不考虑英语的影响力,用旧制度嫁接新的制度,这种做法没有被采纳。那些新移民都选择避免上法庭——在处理家庭纠纷需要时,也避免上法庭,只有遇到某些商业合同案件时才选择诉讼。10年后的1774年,在比预期的英国移民人数少以及仍为讲法语人占多数的情况下,《魁北克法案》规定恢复旧的法律制度。法国法被重新确立,省长却收到了来自伦敦的敕令,要求再次以条例的形式引入英国法,但收效甚微。公众的观点则认为英国法已经占据了很重要地位。安德烈-雷默尔认为,这种和现实情况脱轨的想法显示出法律的同化性没有被立法者保留下来: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司法权力的作用,那时这个司法权力几乎全部掌握在大不列颠的法官或者其他北美殖民者手中,下加拿大几十年皆是如此。”
  因为法官不讲法语,不熟悉民法,认为在殖民地适用民法没有意义,所以这些法官适用英国法,安德烈-雷默尔教授随即得出结论,“再一次地证明,与所实施的措施相反,适用法律的语言是交际和同化过程中独特的因素”。
  在众多合理的观点中,我选择提出此特别的历史观点,因为它很适合引出我下面的内容。当研究魁北克民法混合制度本质时,显而易见,语言是个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在魁北克的历史中,双重性、排斥、同化都是反复出现的主题,对于了解法律体系下混合制度的本质,它们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三、混合的本质的危险性
  因此我敢说,自从混合的法律体系这个概念出现,魁北克的民法就一直是被这样认为的。我们从1866年通过的《下加拿大民法典》可以了解,该民法典包含的法律源自《巴黎习惯法》、《拿破仑法典》、普通法以及《商法》。魁北克的民法是实质上的混合,且很大程度上在诉讼环境和司法架构的蓝图上,在普通法的制度上都一直演变着。在魁北克,流传下来的审判形式长时间偏向英式风格而不是法式的,终审法院长期以来和魁北克保持一致,关于加拿大的其他省份,最高法院具有普遍的管辖权。
  在20世纪的上半叶,加拿大最高法院备受批评。枢密院亦是如此,其一直作为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直到1949年。在很多人看来,最高法院和枢密院表现出了对魁北克民法的威胁,这不是对混合本质的威胁,而是对其法国血统的纯度和完整性的威胁。在那时,法律体系的混合和混杂被视为威胁。1922年,皮埃尔-巴西莱米格纳莱特还是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时,他写下的话完整地捕捉到了对这个威胁的察觉:
  “对于魁北克的百姓来说,在宗教和语言之后,民法是我们最宝贵的财富。是我们从父辈那得到的遗产,是要维持下去传给我们子孙后代的。保留我们的民法,确保其学说的纯洁性,在可能阻碍它正常发展的各类影响中保证其安全,这些是我们的义务和责任。”
  与以上历史事件的概述相结合,语言和同一性由强大的法律民族主义纠缠在一起。魁北克的法学家一直关注着最高法院和枢密院,对民法被普通法同化感到恐惧,并对法庭(以及枢密院的法庭)进行标准化的度量进行谴责。大量关于此问题的论文被发表,这几乎是魁北克的学说中最受欢迎的话题。
  我不打算对法律解释、变更,或者其他值得考究的细节进行陈述。快速地浏览一遍对魁北克法学家们的抱怨,这足以证明,虽然现在普遍认为此现象已经不存在了,可在某一时期内,在最高法院中,民法曾处于一段很艰难的时刻:很大程度上,民法的特征被视作威胁,法庭的标准化常常倒向普通法的方向,这导致法律朝着普通法具有民法特点的混杂方向发展。这一部分原因归咎于这个过去常用来解释《下加拿大民法典》的方法。法庭认为法典属于成文法律,需按字面及本质解释,所以法庭按照普通法的准则来理解它是在嘲笑民法典必须被宽泛地解释。在那个时期,法庭还将民法当作外国法律来理解,如果有的地方与普通法相似,就会被当作普通法来理解。
  对于民法,法庭观点里另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是遵循先例原则,这对于民法来说无异于天外来客,可是根据普通法的规则,在一个司法系统中这是理所当然的。法律先例的权威性本身对民法并不是威胁,但随着此种权威性在魁北克的普遍接受,法院的判决也开始表现出一些普通法判决的文本特征。判例对于民法无异于天外来客,没有对理由和民法的一般原理保持一致进行确认,生硬地用普通法的先例左右判决,这构成了对民法的威胁。
  随着最高法院开始留意到由于其自己的决定造成的民法混合的不合理,这种将法律标准化的努力在19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的时候才逐渐淡化。尽管法律学说中甚至一些魁北克法官,他们有时候尖刻地坐在最高法院中谴责法庭和枢密院的方法,可在那个时期,对于这种情况是可以用知识简单地进行解释的:民法的知识和法语的知识。很有可能,理解的反作用使法官退回到普通法上,这不仅仅是因为规范思想的引导,更是因为几乎不可能彻底地领悟民法。在此情况下,对于很多法官来说,魁北克的民法成为了外国法律。一边是知道很少甚至不知道的民法,如果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的话,他们肯定会参考他们知道的法律,即普通法;一边是他们不了解甚至没有概念的法语,它的影响是几乎彻底(事实上不是所有人)阻碍他们熟悉法律学说(魁北克的,也包括法国的)以及普通法。
四、魁北克民法典:民法精神的结晶
  1994年《魁北克民法典》生效,这在魁北克历史中是个重大事件。由于《下加拿大民法典》的废弃以及因为在法典的边缘有多种立法干预而损失了整体的连贯性,编纂法典是必要的举措。《魁北克民法典》不仅仅是对《下加拿大民法典》的补充,而是的确进行了重新编纂。有位作者曾提议(此内容没有被记载下来),魁北克“处在逐渐失去民法的传统且被普通法统治的危险中”,还说到“民法典本该在很多其他法律中成为一部法律,普通法的主体本该变得越来越重要”。很多方面来看,《魁北克民法典》给予了魁北克民法新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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