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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御史监察制度的经验教训
《环球法律评论》
2017年
2
赵晓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传统御史监察制度的经验教训


赵晓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 法律中的常识与历史

  今天的制度设计往往求新求异,背书的理论热情也远远高于对既有制度的修补与完善。更多的法律人热衷于既有制度的变革,而并不愿花心思于对过往制度的修正或者补充。通俗点说,我们仍然是热衷于不断创造新的东西,但是对过往存在的并不在意。

  常识的意义在于,古代的监察制度不管它曾经有多么良好的功能,但应该关注它背后的皇权制度结构功能。监察权力及其制度越往后发展,越是跟皇权不断强化相一致的。

  当我们理论上在论证一个制度或者说在寻求一种新的机构设计的时候,应通过已掌握的常识来做一些判断。如传统的御史监察制度,到了明代是被不断强化的,称谓都改了,以往叫御史台,明代叫都察院;明清两代相承,任何一个督抚都按例兼任都察院的副长官。又如明代的厂卫制度,明代皇帝觉得传统监察制度效用不彰的时候,为进一步强化对官员监控的需要,厂卫的权力越来越大。按照当时的制度设计,厂卫的职能很特别,专门缉捕政治类案件中的人犯。从御史台到都察院,原本有一个很好的传统,当涉及到官员违法犯罪时,该系统往往才会参与案件审理与定罪量刑,一般的民事类纠纷是不参与的。厂卫制度更特别,即使在皇权制度之下,也知道法统对国家的意义,因此厂卫不管权力再大,体制上仍然有一个和三法司机构的衔接问题。简单讲,就是厂卫可以抓人,可以审问,但最后要把结果交由刑部来依法判处。凡是厂卫的案子交到刑部,刑部的官员拿到这样的案子,“一任中官意”,中官就是宦官,因为厂卫是皇家御用机构。这些都是历史的经验教训。

  其实,还有个问题值得检讨,就是经验和教训是不同的。在许多制度的设立上,有时也许是把这两个概念搞混了,往往是拿着教训当经验,这是不明智的。

二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与规则文化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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