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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问题研究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年
3
73-81
宫鸣;刘太宗
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检察厅
检察机关        律师执业权利救济        保障机制
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问题研究

宫鸣 刘太宗

(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检察厅,北京 100726)

摘要: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内容。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确立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的司法机关。新刑诉法实施以来的检察实践和相关数据表明,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加大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为律师执业权利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然而,由于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刚性不足、律师诉讼权利不易获得及时救济、相关工作机制尚未健全等因素的制约,检察机关需要从机制建设、部门协调、内部沟通、程序规范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力的保障与救济。
关键词:检察机关 律师执业权利救济 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17)03-0073-09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观念深入人心,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法治热点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作出重大部署,中央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律师制度改革。[1]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这在我国法律事业发展史上尚属首次。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上指出,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2016年3月30日,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会后,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
  应当承认,司法实践中仍时有不当限制律师诉讼权利的情形,律师因执业活动而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甚至人身伤害的事件也屡有发生,如果无法为执业权利遭受侵害的律师提供合理的救济,那么律师权利保障就是一句空话。2012年修改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救济职能,但是律师界以及理论界对检察机关的这一新职能,特别是工作开展情况不够了解,一些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的认识也有待进一步深化,同时具体工作机制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以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为基础,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为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的制度规定
1.《刑事诉讼法》、六部委《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点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或者控告后,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这两条规定明确了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为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称《刑事诉讼规则》)第57条详细列举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16种具体情形,并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58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以往出台的保障律师权利文件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与实施,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有助于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公民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方面的作用,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该规定吸收修改后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在建立健全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方面,对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作了更为硬性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律师反映的情况,无论是否属实,一律予以书面答复;要求建立完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检察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尤其是超出法定范围阻碍律师会见的行为,通过提出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给予纪律处分、记入执法档案、予以通报等方式加强监督。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这是中央政法部门专门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出的首次联合规定,是新形势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纲领性文件。该规定贯彻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围绕制约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体制性、制度性和机制性障碍,全面细化了律师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执业权利及其保障措施,对于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3]其中第三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第41条至第45条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第42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依法向律师履行告知、转达、通知和送达义务;办案机关认定律师不得担任辩护人、代理人的情形有误;对律师依法提出的申请,不接收、不答复;依法应当许可律师提出的申请未许可;依法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未听取等行为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情况不属实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严格履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处理律师申诉控告。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二、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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