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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农村劳动关系
《政治与法律》
1984年
3
33
史探径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和农村劳动关系

史探径

  劳动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来说,它的调整对象应该包括农村劳动关系,对此没有人提出异议。笔者认为,对农村劳动关系的调整,单靠劳动法典的总则和分则中的原则性规定还嫌不够,需要另外制定单行劳动法规或在其他经济法规里设立调整农村劳动关系的条文,来承担这一任务。

  更好地保护农村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我国劳动法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认真贯彻执行新宪法,是提供这种保护的基本保证。劳动法的内容则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并具体地反映实际情况的需要,它在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方面所起的作用,也就更为直接和具体。

  几十年来,我国农村的经济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劳动者先是通过互助合作运动,由个体农民转变为合作经济的一员,近几年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他们又以承包户劳动者的身份出现,承担起合作经济制度下一个基层经营层次的任务,为发展农村经济作出了贡献。现在的农村劳动者,完全不同于农业合作化以前的个体农民,也不同于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社队的社员,他们是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新形势下的农村劳动者。

  对农村劳动者的看法,涉及对联产承包责任制特别是大包干责任制的性质的看法。大包干责任制,目前已成为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形式。实行大包干责任制以后,作为农业生产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仍为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承包户只是按照大包干合同规定取得了自主经营的权利。大包干责任制是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既包含统的因素又包含分的因素的经营管理的一种形式。从统的方面来说,国家关于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指标和征、购任务的指令性计划逐级下达到生产队,生产队通过协商方式,把计划任务分配到户,订入大包干合同。大包干合同里的这部分条款,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质,可以看作是计划任务书,履行这些条款,是承包户的义务和责任。这是大包干合同和一般经济合同的主要区别。大包干合同还规定了承包户必须上交集体提留和遵守某些管理制度,并规定了承包户取得报酬的多少决定于收获量多少这种特殊的大包干方式,它与承揽、租赁等民事合同的区别就在于此。所以,实行大包干的农民并非完全独立于合作经济组织之外的个体劳动者,同私有制下的个体农民当然更没有丝毫共同之处。

  然而,大包干责任制还具有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中分的因素。承包户可以按照政策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独立自主地种植经营土地,事实上一个户已成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大包干责任制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责任制度,大包干合同不用具体规定承包户应该完成的劳动任务的指标和进度以及应该遵守的劳动规则等等,这是大包干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所以,实行大包干的农民的地位也不同于实行大包干以前合作经济中的社员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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