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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件再审的审查标准
《人民司法(应用)》
2016年
13
48
武建华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一般理论
  民事再审审查是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重要一环。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成立了立案二庭,专门从事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不包括知识产权和海事海商、涉外纠纷案件)。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审查制度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了“上提一级”的审级规定,修改了再审事由、申请再审期限和审查程序等规定,使再审审查制度立法内容更为丰富、体系更为完善。至2014年7月,立案二庭改为环境资源审判庭,原来的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分散到各个业务庭办理。在多部门办理再审案件的情况下,如何更好把握再审审查的方向,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审查标准统一和裁判文书质量,最终顺利化解矛盾,已然成为当前工作中的难点。

  一、抓住前期准备工作的关键环节

  再审审查的标准一直是难点问题,既有当事人表述是否清晰的问题,也有裁判尺度的掌握问题,从大处讲都涉及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司法判决要有权威性,判决就不能无限制地被推翻,判决就要有终结性、既判力,并且司法资源也是有限的,讲求效率,判决也不能无限制地被重审,再审的提起应有严格的限制,以维护判决的权威性和既判力。

  再审审查程序与一、二审程序有着紧密联系,但又有其鲜明的特点。首先,它是建立在一、二审的基础之上。申请再审不是形成一个新的诉,各方必须紧紧围绕着原审的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进行。同理,原审程序中的瑕疵也将成为再审审查中的障碍。其次,再审审查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判决的评价,也是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的评判,裁判文书必须予以更充分的说理。最后,再审审查面对的是更为激烈的矛盾。一般而言,申请再审人多是对原审判决不满意,又经历了较长的诉讼程序,已没有足够的耐心,这要求从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法官具备更高的化解矛盾的能力。特别是善于以再审审查流程为节点,实现再审审查标准的统一。

  (一)申请再审材料的分析整理

  对于再审申请材料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各级法院经过长期的宣传引导,基本都有个规范。但是针对每个具体案件而言,只有粗线条的规范还是远远不够的。第一,再审事由。有的当事人并不聘请代理律师,自己整理的申请材料逻辑性不强、说理性不强。问题较突出的有:不列具体的再审申请事由,只是对原审判决表达强烈不满;有的则将民事诉讼法二百条全部十三项事由都列上。为防止挂一漏万,需要和当事人联系明确具体事由。第二,代理人的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和第88条对代理人需要提交的材料作了规定,但容易出现问题的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的,社会团体自身要有证明材料,还要提交该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要有委托书、所函、介绍信、执业证复印件等;当事人的近亲属代理的,要有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第三,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光盘。之前存在着有的电子光盘无法打开,有的是图片格式,现在这些问题在立案阶段基本解决了。但还有一些光盘与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不一致,有的是当事人自行进行了修改,有的则是在扫描中出了差错。这就要求承办法官必须认真比对原审判决进行重新整理。

  (二)调取原审卷宗存在的问题

  为慎重起见,大多数法院要求再审审查必须调阅原审卷宗,但是调卷也存在很多的问题:一是有的下级法院不愿意积极配合。可想而知,上级法院调取卷宗是为了仔细审查案件,有可能会提审改判或者指令再审,所以,有的下级法院故意推诿。二是有的案件尚未归档。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要在案件结案以后的一个季度内归档。案卷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向档案室移交,并办好交接手续。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有关书记员负责重新整理。”有些案件可能在当事人申请再审时还没有完成归档。此时,只能等待原审法院将案卷归档之后才能调出,时间上肯定会影响再审审查的审限。三是有的案件卷宗丢失或不全,无法调取。当然,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不能说没有。由于法官、书记员的流动性越来越大,有些工作难免会出现疏漏。这有赖于各级人民法院加强档案管理和离职人员的监督管理。为解决调卷难,有的法院采取了很有成效的做法,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类案件调阅、移送案卷的规定》,通过调卷督办通报的形式进行有力监督,效果良好。

  (三)加强和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再审审查阶段,有的申请人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或者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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