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台湾地区法学教育的沿革与改革
刘宗德1,孙铭宗2
(1.政治大学法学院,台湾地区台北11605特聘教授、台湾行政法学会理事长;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战略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0420 在站博士后、浙江大学法学博士)
摘要:台湾地区历经清朝统治、日本殖民及国民政府时期,三个不同时代的法制背景,分别给台湾地区的法学教育带来截然不同的影响。台湾地区在解除戒严统治之后,法学研究虽然逐渐蓬勃发展,但随着政治、经济环境的剧烈变化,法学教育在发展上也面临诸多困境。法学教育的改革除应确认法律人之图像外,尚须定位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为何,才能从学校课程设计着手,秉持多元开放的态度,接纳各界意见,落实法学教育本土化,让台湾地区的法学教育呈现崭新面貌,发挥更广更深的影响力。
关键词:法学;法制;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16)01-132-13
一、发展历程
法学教育与法制背景之间息息相关,欲探究一国的法学教育,必须对该国的法制背景略加了解。台湾地区近100多年来,经历清朝统治、日本殖民及国民政府三次不同政权更迭,因此台湾地区的法制背景也历经数次变迁。1895年以前,台湾地区虽为清政府所统治,然其社会背景乃封建帝制所衍生的“中华法系”,亦即以儒家思想、唐律及典章制度为基础所构建的法律体系。严格而言,“中华法系”并非现代意义之“法律制度”。因而,探讨台湾地区现代法学教育,应自日本殖民时代引进西方法学教育开始起算。
(一)日本殖民时代西方法学教育的引进
日本明治维新后国力大盛,1895年甲午战争打败清政府自其手中取得台湾岛后,开始引进该国继受自西欧的近代西方法律制度,此时可谓台湾地区接触西方法律制度之滥觞。明治维新系以法律继受为主之法制化历程,因而法学教育在其高等教育史上,占有独树一帜之特殊地位,法学成为国家领导人才之基础学识;影响所及,台湾地区习法学者亦在社会上有高度评价与地位。
1895年日本统治初期,并未在台湾地区设置法学教育机构;但自1910年起,已有台湾人赴日本学习法律,至20世纪20年代已占留学生总数之2成,仅次于习医者。
[1]当时台湾地区法学教育大致上以日本法制为其对象,延续“官僚法学”为其特色,亦即法学教育在于培养行政官员,与国家官吏之任用密不可分;对法律之认知,重在支配人民之统治工具,而非保护人民不受公权力侵害。
20世纪20年代,因受日本政府对台改采“内地延长”政策影响,也为了解决在台日本人的高等教育问题,于1928年3月17日在台湾设置台北帝国大学。其所属文政学部政学科不但为台湾第一所法学教育机构,亦是日治时代唯一一个制度性介绍西方法学知识之教育机构。
[2]受到日本反法科思潮影响,台湾总督伊泽喜多男所构想的“法科”为“具儒学道义政治根基”之“政学”,而非培养“律师”之法科,因而设置“文政学部政学科”而非“文法学部法学科”,并于课程中加入“东洋道德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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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国民党威权统治下的法学教育
1945年,二次大战结束后,中国国民党自日本政府手中接收台湾,废止日治
教育法令,改依国民政府教育法制。
因国民政府忙于大陆地区战后复员工作,对台接收政策采取维持原状,不准大陆地区大学院校迁台,大陆地区原有法学教育机构对台湾并未发挥影响力。直至1949年国民政府迁台后,局势动荡、经费短缺,且对大学所引发的学潮心有顾忌,对法学教育亦欠缺推动之热诚,不愿轻易新设大学,提供高等教育之学校数量稀少。因此自1945年接收日本所设置之1所大学、3所专校,至1953年亦仅4所大学、5所专校,与法学相关者,仍仅由台北帝国大学文政学部政学科改制之国立台湾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
20世纪50年代起,因应客观环境对高等教育之需要,“教育部”开始调整大学院校结构;例如1953年,“司法行政部”(后来改制为“法务部”)有鉴于将来重返中国大陆执政所需司法人才不足,于台大法学院设置“法律专修科”。另一方面,原大陆地区各大学名校在台校友积极奔走“复校”,政府高层逐渐准许各校先设研究所、再增设大学部;得以复校者或因党政关系良好,因而以国民党党校出身之政治大学首先于1954年在台复校;或因教会之强力背书,如隶属基督教卫理公会之东吴大学,亦于1954年成为第一所复校成功之私立大学。
自1945年至1990年,台湾地区遂在客观需要及复校风潮推波助澜下,逐步增加公私立大学数量,然法学教育机构仍仅增至8所。此一时期教学方法虽已扬弃教科书方式而进入专题研究时期,
[4]但法学教育的特色仍充分展现与政治之紧密关连。亦即,法学教育不但未能宣扬民主、自由理念,反而沦为维护国家公权力、抑制个人自由权利的思想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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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教育的现况与特征
(一)解严后法学教育蓬勃发展
20世纪80年代,台湾地区解除戒严统治、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后,政治趋于自由化、民主化,执政当局对于高等教育管制渐趋松绑,法律系所遂伴随大学数量上升亦呈现高速发展之盛况。何以各大学设置独钟法律系所,其原因除社会对法律人才之迫切需求以外,法律系所设置成本低廉、学生报到率高,又有助提升学校名望,亦为考虑因素。
[6]截至2013年止,台湾地区共有37所大学设置法律系所及相关研究所(不含在职专班),学生人数达2017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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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不仅表现在法律系所数量上呈现大幅成长趋势,亦反映在课程内容之个别化、多元化。1995年“司法院”释字第380号解释指出“大学课程如何订定,大学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与教学、学习自由相关,亦属学术之重要事项,为大学自治之范围。……大学之必修课程,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其订定亦应符合上开大学自治之原则”,认为“大学法并未授权教育部邀集各大学共同研订共同必修科目,大学法施行细则所定内容即不得增加大学法所未规定之限制”,因而宣告“大学法施行细则”第22条第3项有关“共同必修科目”之规定违宪,应予废止。此后,各大学对于科目安排拥有更大自主权,进一步落实大学自治,亦使法学教育内容更为活泼多元。
(二)法学教育的特征
1.教师留学背景多元。
1949年后“国民政府”撤退至台湾地区后,其与美国官方关系更趋密切,台湾地区兴起一股留美风潮,间接导致学术界几乎全然美国化。然法学教育师资却未受到太多波及,反而呈现多元留学背景的特殊现象;以政治大学法学院为例,即有留学德国、美国、日本、英国及法国等国之教师。
[8]另外,台湾地区于2010年开放承认大陆地区学历,虽然多数拥有大陆地区博士学位者并未在校任教,但目前两岸法学交流频繁,“中国大陆法学研究”似有兴起之势,这些人力资源是否对台湾地区法学注入新元素,有待观察。
2.财经法学骤然兴起。
20世纪80年代开始,台湾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各界亟需财经法人才,间接推动各大学“财经法律学系”或“财经法律组”之设置。1991年中原大学开办全台第一所“财经法律学系”,标榜培养财经法专长、促进国家经贸发展。为因应工商发展,2000年至2003年间所新设者,几乎全为“财经法律学系”,其数量竟凌驾“法律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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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法领域分工精细。
法学教育受到重视,还可从法律学门独立设置“法学院”窥其端倪。因受战前欧陆分类架构影响,截至20世纪80年代为止,“教育部”系将法律学门、经济学门、政治学门及社会学门等皆置于法学院下。
然而,伴随法律学之研究走向有别于其他社会科学;尤其台湾地区学术风潮转向师法美国,美式大学学制中法学院独立建置之设计受到青睐;晚近,各大学法律学系纷纷升格建置为法学院,至今共有13所大学单独设有法学院。
法学领域在不断专业分工之下,分类日益精细,例如在传统公法、私法分类中,逐渐衍生出社会法、
劳动法等第三法领域;甚而环境法、租税法、能源法、消费者保护法、财务金融法及知识产权法等领域,也随着时代变迁或科技发展而渐露头角。影响所及,各大学在法学院以法律系所独立建置以后,开始以各法领域设立研究中心,并以之作为招收硕、博士班研究生的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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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研究所积极转型。
除前述各法领域研究中心之设立外,还有一种“专业法律研究所”的转型型态值得注意;亦即,此类研究所的命名侧重某一专门领域,例如1991年海洋大学标榜海事法律专业设置“海洋法律研究所”。上述新增多所财经法律学研究所之外,尚有注重第二专业、以非法律本科系毕业生为学生来源之法律专所,如强调科际整合之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强调科技法律之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等。
其实,此种以非法律系学生为生源之专业法律研究所应以东吴大学开办“法律硕士班乙组”为先例。李模先生在台湾地区鼓吹美式学士后法学教育多年,始终未获官方积极响应,1990年在东吴大学支持下获得“教育部”同意开办“法律硕士班乙组”(1999年改称“法律专业硕士班”),专收非法律系学士毕业生攻读法学硕士学位。值得注意者为,“硕乙组”虽系仿效美式学士后法学模式,但其教育目标则不限于从事法律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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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大学须自筹部分财源,同时也为因应终身学习理念之推广,各法学院陆续开办“硕士在职专班”,供社会人士在职进修、研习法律之用。“硕士在职专班”固然吸引大批公务员、医师及
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攻读硕士学位,可使学生实务与理论相结合,然因学生皆有工作在身,较难全心从事学习研究。学校亦体恤学生时间不多,通常降低毕业要求,例如论文字数及参考文献引用等,因而在职专班之学术能力,较无法与正规法研所相提并论。
三、法学教育深受司法考试影响
台湾地区的文官、专业证照考试事宜,系由“考试院考选部”管辖。台湾地区的法曹人员考试制度与大陆地区不同,专指司法官(法官、检察官)及律师考试,法制人员或其他类科等公务员考试不在探讨之列。
1.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学生学习目标。
“就读法律系,成为司法官或律师”,不但是一般社会大众对法律系毕业生的刻板印象,就连法律系学生亦视通过司法考试为人生规划之主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依据2003年调查,在回收1481份问卷中,回答“以参加司法考试”为职志者人数高达1000人,约占总数之68%,显见司法考试在法律系学生心中占据极重要份量。
[12]此种对法律系之迷思,使“立志通过司法考试”者占法律系毕业生多数,因此局限法律人才发展,造成教育资源浪费。
2.必修科目受到司法考试科目影响。
各大学法律系规定的必修科目与司法官、律师考试科目的重迭性几乎达90%,亦即以民法、
刑法、行政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商事法、强制执行法及国际私法为主。另外,依“律师考试规则”§5Ⅱ规定,非法律系毕业但修习法律科目20学分以上虽具应考资格,然须包括民法、
刑法、
民事诉讼法或
刑事诉讼法。乍看之下,似乎法律系即为通过法曹考试而存在,法学教育则为法曹教育的“职前训练”。
四、法学教育的问题与改革
(一)整体法学教育之问题
1.忽视社会法治化环境。
台湾地区教育体制长期忽视法律知识的传授,不但中、小学课程中鲜少安排法律课程,即便是公民常识中的法律课程,亦多为法条教育;甚至大学阶段,若非就读法律系或相关系所,学生几乎很难有机会接触法律课程。造成一般人民日常生活中几乎没有管道接触法律知识,即便是法律系学生,在刚入学之际对法律亦极为陌生。整体而言,台湾地区除法律人以外,社会法治化程度可谓不高。
2.继受外国法制之遗毒。[13]
法律系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说明台湾地区法律制度时,往往不自觉附带介绍他国之法律体系及相关条文,特别是台湾地区所继受的德国、日本及美国等;尤其刚学成归国的年轻学者,可能因对本国法较为陌生,甚至将授课重心置于外国法理论。此一现象不仅出现于课堂讲授中,就连期刊专论及硕、博士论文,亦常出现标题讨论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内容却大量引用外国文献、介绍外国法制的情形。教科书的撰写亦如此,甚至引用法条、案例说明及相关论述,几乎全为外国资料,犹如“以中文撰写外国行政法教科书”。
诚然,对于法律继受国而言,持续关注外国理论发展有其必要;在法律学习过程中,比较法之学习亦有其重要性。然如前所述,法律系学生在入学前并无太多法律知识,亦缺乏对生活面向之体会;处于法学高度抽象化之专业术语环境下,学习、了解本国法已属不易,遑论认识外国法并辨识其中之优胜劣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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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考试影响教与学。
例如政治大学采系内分组,学生在课程选择上有更大自主性,若其对行政法有兴趣,甚至可以不用选修
刑法课程,只要取得足够学分数即可毕业;但因参加司法考试之迫切需求,仍使选课集中于考试科目,其他非考试科目的选课人数寥寥无几,学生无疑划地自限,又将课程规划导回司法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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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组即便设置之初有其预设专业分化,然其就业环境或司法考试并无相应的知识分流设计,亦即社会对法律人才之需求集中于司法功能;因此,台湾地区此种对法律专业知识之单一化筛选标准,严重影响各分组课程规划。若此问题不能获得解决,系内分组只能发挥扩大系所规模之功效;甚至众多财经法律学系亦被评价其仅为法律学系饱和之替代方案,欠缺关于财经课程之专业规划,换汤不换药而与传统法律系无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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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大学部法学教育受到司法考试影响,就连研究所也受到牵连。许多学生通常视研究所入学考试为司法考试的“模拟考”,并非真正对学术研究有兴趣;尤其台湾地区长年以来实施征兵制,男学生为避免司法考试“长期抗战”因兵役问题而中断,往往将研究所作为推迟入伍的手段。因此即便顺利进入研究所就读,尚未通过司法考试者,其精力仍倾住于司法考试,尽量避免选修非司法考试科目,考试前上课情形不正常尤为常见,根本无心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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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社会变迁回应迟钝。
正规法学教育体制对社会变迁反应迟钝,虽然有财经法学系成立、公法课程强化、学士后法学教育及科技法律研究所之成立,但并未动摇必修课程之主要结构,司法考试科目数十年如同一日。而学士后法学教育更是全盘移植现行大学部法学教育,只是学生来源不同,其最终养成仅为已接受另一专业教育之法学士而已。惟“考选部”已正视此一问题,决定自今(2015)年起将律师第二试应试科目,追加“知识产权法”、“
劳动法与社会法”、“财税法”、“
海商法与海洋法”得4选1;但司法官考试并未改变,显见其仍墨守成规。
(二)行政法学教育之问题
行政法学教育所具有之地位不可一概而论,若由实定法之领域构造来看,无论是“公法与私法之对立,抑或是“民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