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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寻衅滋事罪中“纠集他人”的含义
《法制与社会》
2012年
9
110-111
潘霞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本文针对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寻衅滋事罪第二款的新规定,对其进行加重处罚进行了分析,并在实践中总结出两种对如何认定“纠集他人”的观点.从逻辑推理方法、宽严相济的刑法政策以及一切从实际出发等方面得出了对待该新增条款应当在认同共同犯罪对社会有概括性危害的前提下,坚持个案分析的原则,并以此来认定是否符合“纠集他人”,并进而进行加重处罚.
  论寻衅滋事罪中“纠集他人”的含义

  潘霞

摘要 本文针对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寻衅滋事罪第二款的新规定,对其进行加重处罚进行了分析,并在实践中总结出两种对如何认定“纠集他人”的观点。从逻辑推理方法、宽严相济的刑法政策以及一切从实际出发等方面得出了对待该新增条款应当在认同共同犯罪对社会有概括性危害的前提下,坚持个案分析的原则,并以此来认定是否符合“纠集他人”,并进而进行加重处罚。
  关键词 寻衅滋事 共同犯罪 纠集他人


  作者简介:潘霞,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法学、管理学双学位,研究方向:刑事侦查。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110-02

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正,增加了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但是对于这一款如何理解并没有明确的解释。笔者试图通过本文的阐述明确该款的内核与外延。

  一、对新增加款项的法理分析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凸显了我国当前刑事政策中贯彻宽严相济的理念。对寻衅滋事罪增加第二款也是体现了对该类犯罪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第二款的规定。

  (一)体现对严重威胁社会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

  人是不能对人进行裁判的,但是,人不对人进行裁判而产生的非正义,与人对人进行裁判而产生的非正义,两者相比较,显然是前者要严重得多。①因此“刑法的目的等同于刑罚的目的,刑法的目的是保障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要减少犯罪。通过对不同类型人的犯罪可能性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要实现最大化的减少犯罪,量刑的基准必须是以犯罪的成本大于收益且刚刚大于收益为足矣。因此,“一般预防论”应该是刑罚的目的。②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一规定体现了打击与预防犯罪相结合的刑法目的。

  一方面,对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加重处罚,这是刑法特殊预防的体现。犯罪嫌疑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刑法给予其更加严厉的惩罚,使犯罪嫌疑人充分认识到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巨大的代价,也就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特定行为的加重处罚,体现高昂的犯罪成本。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刑法特殊预防的体现,让犯罪嫌疑人充分感受刑罚惩罚的痛苦,使其不再产生再犯的欲望。

  另一方面,对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加重处罚,这也是刑法一般预防的体现。刑法上对某种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是通过将其入罪或者是将其在入罪的前提下对其从重或者加重处罚。一般社会群众在感知到刑法对该种行为强烈的否定时,会在内心作出拒绝这种行为的衡量,这也就达到了刑法一般预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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