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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等法学教育的素质教育理念
《法学教育研究》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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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波
法律教育
高等法学教育的目的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其基本目的是培养具有法学素养的高级专门人才。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是素质教育理念的体现。纵观西方国家高等法学教育,尽管教育模式不同,其素质教育的理念是相通的。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确立素质教育理念是适应法治建设、信息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当前就业状况的必然选择。实现高等法学教育的素质教育理念应理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人文素质        职业素质        学术素质
论高等法学教育的素质教育理念

韩波

  【摘要】高等法学教育的目的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其基本目的是培养具有法学素养的高级专门人才。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是素质教育理念的体现。纵观西方国家高等法学教育,尽管教育模式不同,其素质教育的理念是相通的。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确立素质教育理念是适应法治建设、信息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当前就业状况的必然选择。实现高等法学教育的素质教育理念应理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关键词】人文素质;职业素质;学术素质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继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三个质疑也在拷问着法学教育本身。高等法学教育如何面对日益市场化的社会?如何协调大学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之间的关系?如何解决法学教育持续过热与法科学生就业难的问题?要回答这三个质疑涉及到国家宏观政策的协调,更为根本的是要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理念。《高等教育法》第5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这一任务设定表明我国高等教育的宗旨是素质教育,而我国法学教育界尚未形成坚定的素质教育理念。因此,本文在立足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现状,综合考虑高等法学教育目的、西方国家法学教育模式的基础上,论证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确立素质教育理念的应然性。

  一、高等法学教育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界,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就是高等法学教育向何处去的问题?高等法学教育面临在职业教育与学术传承之间的选择。其实,这个问题不仅在我国学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久无定论。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也存在很大争议。

  大陆法系的德国就是很好的范例。自十四世纪创设大学并传授法学以来。德国高等法学教育一直以来尝试在对法律的知识性传授和学术性传授之间寻求平衡。随着市场的影响力与日俱增,这种平衡的把握困难倍增。法学教育强烈的市场化导向,要求法学教育倾向知识性传授,而贬抑学术性传授。这必然引起“市场化”论者和“学院派”论者的论争。“市场化”论者认为,“市场导向”的法律教育,应当“生产”“掌握实用知识”的、“职业技能完备”的法律服务人士;法科毕业文凭之所以诱人,是因为它作为专业“执照”具有市场价值,能够满足市场需要;“学院派”论者认为,这种全盘“市场化”的法律教育构想与“法律的理论土壤”、“法学”科学的文化传承和人文教养构成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法科学习“非学科化”和法学教育“肤浅化”。长此以往,德国的法律教育将沦为纯粹以法律服务市场为导向的技巧培训。{1}“市场化”论者的观点是否过于功利?“学术派”论者的忧虑是否“杞人忧天”?应该说,“市场化”论者的观点体现了市场对于法学教育的要求。“学术派”论者的忧虑表达了对法学教育自身价值的关怀。法学教育持续过热是两大法系都存在的当代社会现象。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学的独特魅力和市场对于法律需求的持续增长是这一社会现象的根本原因所在。法学教育要面向市场。市场的要求是务实的,与法学教育“学术传承”的传统理念不免产生冲突。“在法学教育认识上的分歧和悖论实际上反映出法学教育中内在的、与生俱来的二重性,即法学教育的职业技能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从法学在大学教育中的地位上看,它表现为职业教育和人文学科的理论教育的二重性。”{2}

  笔者认为,上述争论实质上是对高等法学教育目的定位的争论。教育是一个长期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能忽略目的的多样性。为了21世纪的学习必须贯穿这样一种理念:即未来的社会将会怎样?男人和女人应具有怎样的素质来贡献于这一社会的建设?{3}作为培养人的复杂社会活动的高等法学教育,它的目的不是单一的也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具有多样性、体系性和层次性。高等法学教育有基本目的和具体目标之分。就其具体目标而言,如果偏执地争论高等法学教育究竟要进行职业培训还是学术传承?必然要陷入二元对立的思维误区。职业素质和学术素质的培养都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另外以法信仰形成为中心的人文素质培养也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之一。倘无职业素质的培养,学生将因缺乏赖以谋生的知识和技能而无法在最基本的层面上实现自身价值,也因而将丧失学习的动力;倘仅有职业素质,而缺乏相应的学术素质作为支撑,缺乏思辨和批判精神,学生习得的职业能力不免偏于“机械化”而难以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法运行实践;仅有职业素质和学术素质而没有以法信仰形成为中心的人文素质,可能是最为可怕的法学教育。法律职业者群体是国家沿着法治轨道前行的“指示灯”与“平衡器”。历史证明,“工具化”的法学教育难以造就给国家带来法治福荫的法律职业群体,在特定社会环境下,还有可能产生“恐怖的法官”和麻木的法律职业群体。总而言之,高等法学教育的这三项目标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相互联系,互为支撑。法信仰形成是法律职业素质、学术素质的精神基石,法律职业素质、学术素质的渐进提升又强化、充实法信仰;法律职业素质是形成并提升法律学术素质的前提,法律学术素质的提升又会使法律职业素质产生“质”的飞跃。上述三项素质统合于并服务于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即培养具有法学素养及市场适应性的高级专门人才。(如高等法学教育目的体系示意图所示)

  (图略)

  二、确立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素质教育理念

  从理念层面观之,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所体现的就是素质教育理念。素质教育理念是在批判“工具化培养”的教育实践、反思应试教育弊端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符合当代社会对于人才需求的教育理念。素质是主体(个体、群体、人类整体)以先天禀性为基础,在外部环境和教育影响下,以自主活动为中介,在对人类文明接纳、加工、整理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相对稳定的身心组织的要素、结构及其质量水平,它外化为个体在实践活动中的态度和行为的基本倾向与稳定特点。{4}素质教育,是一种旨在提高人的自身素质的教育活动。素质教育中的素质要一分为二,一是人本身所具有的素质的教育,二是社会所需要的素质教育。素质教育具有全面性、全体性、主动性的特征。{5}高等法学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应确立素质教育理念。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点上,高等法学教育的素质教育构成与初级教育、中级教育有着共同的基础。另一方面,人文素质、职业素质、学术素质是体现高等法学教育专门性的素质教育构成。当代高等法学教育面向法治建设和信息社会的需要、就业压力的现实,要培养具有坚实的人文素质、职业素质、学术素质的高级专门人才。当前,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确立素质教育理念具有迫切的必要性。

  (一)建设法治国家的现实要求

  “一国法律教育的得失,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6}可以说,法学教育兴,则法治兴,则国兴;法学教育废,则法治废,则国废。从建国到“文革”结束,我国经历了一段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背离法治发展规律的历史。{7}直到2002年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和《法官法》、《律师法》、《检察官法》修改这种趋势才得以逐渐纠正。通过高等法学教育培养一大批具有法律职业素质和学术素质的司法职业者,是建设法治国家这一时代主题对高等法学教育的现实要求。

  另一方面,要看到法学教育最大的失败就是“法律人”的知法犯法、曲意枉法。中国法治建设最大的问题是什么?法信仰尚未建立。我国公民知法者的比例在不断上升,不过,形成信法、守法的牢固意识、信念和习惯还尚待时日。最要紧的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伦理共识尚未形成。在一些地方,法官、律师……形成较为紧密的“法律人生态群落”。法官对案件的“提前介入”使制度性的精巧设置沦为虚设。因为再精巧的程序设计,也有补不完的“漏洞”。利益需求得不到合理满足,惩戒机制缺乏有效性,使这种现象在个别地方一时难以遏制,令司法权威低下,国民的司法公正感减弱。凡此种种,足以说明良好的法治氛围在我国远未形成,法信仰的树立尚待时日。培养知法、信法、守法的公民,尤其是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伦理共识,是建设法治国家这一时代主题对高等法学教育的现实要求。法信仰是法科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学术素质形成的基础,法信仰的缺失必然使法科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学术素质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二)信息社会的内在要求

  经历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之后,人类进入了以信息的快速生产和传播为特征的信息社会。在信息社会,知识经济成为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主要力量。如美国学者凯斯泰尔斯所言,如果说知识信息是新的世界经济中的电流,大学就是21世纪发展所依赖的重要动力源。{8}信息社会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更高的平台,也向高等教育提出挑战。信息社会又被称为“后工业社会”,信息和科学技术推动社会以更快的步幅向前发展;信息社会是“知识爆炸”的社会,知识更新的速度之快令人目不暇接;信息社会也是“智力竞逐”的社会,激烈竞争对人格自我完善的提出更高要求。

  在知识经济的推动下,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也将法治发展推向“快车道”。在信息社会,法律制度也成为处在高频更新状态中的“信息”,“规则之治”的稳定性必须与应变性高度协调。在信息社会,大学成为“成为大社会知识工业的神经中枢。”{9}法学院校也必然要成为法治发展的神经中枢。高等法学教育既要承担引导法治发展的功能,也要承担培养法治发展所需要的合格人才的功能。这两项功能互动、整合推动高等法学教育自身的发展。

  信息社会要求法学受教育者具备更高的人文素质。人文素质是自我完善的基石,是适应竞争的“基本功”。以工业社会为基础的现代知识型教育,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个体和社会世俗性发展的要求,忽视了传统的人文关怀和人文追求,导致了个体的人格危机、精神危机、德性危机以及由此产生的严重片面发展和畸形发展,培养来了许多有知识、有能力,但在人格、精神和德性上却有很大缺陷的“空心人”、“单面人”、“非道德的人”。{10}信息社会也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信息社会的高等法学教育要面对人文精神危机,更要重建人文关怀。法学是引导和规制人的行为之学。法律职业以及与法律相关职业健康运行需以从业者的完备人文素质为基础。法学高等教育应以法信仰的树立为基点,注重受教育者的人文素质的培养。

  信息社会的法治发展要求受教育者具有更高的职业素质。信息社会,信息和知识的增长必将使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专业化程度提高必将对职业素质的坚实性、能动性提出更高要求。法律职业素质不仅是成系统的法律知识、某些法律实务技能,更为关键的是知识和技能的习得与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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